为了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沿海地区经济发展战略,发挥我区的资源优势,发展出口商品生产,增 加创汇能力,优化产业结构,使全区经济尽快实现由内向型向外向型转变,促进我区经济的全面发展, 除用足用活用好国务院、省政府有关发展外向型经济的政策规定外,结合我区实际,再做如下规定: 一、建立和发展外贸出口商品生产基地。凡有条件发展外贸出口商品生产的地方和单位,应在地 区发展外向型经济总体规划的指导下,建立出口商品生产基地。对已经形成的出口生产体系,各级政 府和经济部门要做好产前、产中、产后等环节的服务工作,不断提高出口创汇能力。外贸部门与出口 产品生产单位在自愿互利的基础上,建立商品产销关系,实行合同制。 二、建立出口创汇生产基金。从地区留成外汇调剂收入中提出50%;企业使用调剂外汇进口设备、 原材料用于生产内销产品的,由外汇管理局向用汇单位按一美元外汇额度加收人民币2角。上述两项 资金,交地区财政局作为出口创汇生产基金,专户存储。由外经、外贸、财政部门负责安排使用,扶 持发展出口商品生产,实行有借有还,周转使用。 三、对于经济效益高、社会效益好、出口产值占年总产值的30%以上的企业,生产所需煤、水、 电和原材料,各有关部门要保证优先供应。 四、金融部门要优先扶持外向型经济的发展。对技术引进项目以及开发出口新产品,提高产品质 量或由原来出口初级产品转向出口深加工产品的企业,所需外汇贷款和配套人民币资金,金融部门要 纳入计划,优先支持。特别是对农副产品深加工企业,在原料收购旺季,要优先保证资金需要。 五、出口商品收购计划按县市、部门分配任务指标,超额完成任务者,年终从地区出口创汇奖励 基金中给予一次性奖励。 对出口商品销售额占年总产值30%以上的国营企业,经财政部门批准,可提取年出口销售收入总 额的1%,按“五、二、三”的比例分别用于技术改造、职工福利和奖励资金。 六、国营企业利用外资进行技术改造或兴办新企业投产后,其新增利润允许税前偿还国内外贷款 本息。集体企业按照税收有关规定办理。 七、从今年起,凡在我区兴办的中外合资、合作经营的生产性企业,其中方的固定资产投资规模、 贷款指标及流动资金贷款指标,要优先解决。 八、合资企业的中方投资者以自有资金和自有资产折价入股,按股份分得的税后利润,除归还贷 款外,允许五年内留给中方投资者用于发展生产。 九、大力发展对外来料加工装配和补偿贸易业务,用足用好省政府发布的《山东省开展对外来料 加工装配和补偿贸易的试行办法》。要把发展“三来一补”业务列入考核各县市、各部门工作的重要 内容。 十、积极鼓励多口岸、多渠道、多方式扩大出口创汇。凡省外贸部门已完成出口任务的或不经营 的商品,各有关部门和生产企业应积极开展代理出口或联合代理出口业务。本省口岸不能代理的,鼓 励到外省口岸出口。外汇留成全归企业所有。 十一、对于产品首次打入国际市场,出口额50万元以上的企业,当年可以对职工加发1~2个月奖 金,对厂长及为此做出突出贡献的人员,可以向上浮动一级工资。出口额连续三年不低于50万元,浮 动工资改为固定工资,否则取消浮动工资。 对于协助我区推销本省口岸不经营的产品或新产品出口的单位和个人,由生产企业从当年产品出 口新增利润中提取10%给予一次性奖励。 十二、鼓励技术出口。技术出口外汇收入可全部留给技术出口单位,用于技术开发。对技术出口 有突出贡献的科技人员,由技术出口单位从出口受益中给予奖励。 十三、鼓励引进技术的消化吸收。消化、吸收引进技术成果的转让费年收入50万元以下的,免征 所得税。用于购买翻版消化国内暂时不能生产的关键原材料、零配件、仪器和实验装置,所需外汇额 度,由各级政府优先安排解决,免收外汇调剂费。 十四、鼓励进口替代。能够生产代替我区统一组织进口原材料、元器件等产品的企业,经有关部 门批准,产品可参照国际市场同类产品价格出售,可适当收取外汇,所得外汇两年内由企业全额留用。 十五、为鼓励外贸企业扩大出口商品收购和开展“三来一补”业务,对于供应出口货源的地、县 市外贸公司,超年承包基数5%以上的可增发职工一个月奖金,超10%以上的可增发职工两个月奖金。 十六、设立出口创汇奖励基金。从地级外汇调剂收入中,每年提取10%,用于奖励在发展外向型 经济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具体奖励办法由地区外经、外贸、财政部门拟定。 十七、提高外经外贸人才素质,加强经贸队伍建设。对外经外贸人才使用不当的,组织、人事部 门可根据需要和可能加以调整;地委党校在轮训干部中,开设外经外贸常识课,对县市、乡镇从事外 经外贸工作的领导干部,要有组织有计划地进行业务知识培训,提高他们的业务水平。从今年起,对 分来我区的外经外贸专业大中专毕业生的安排,要做到专业对口。 十八、出口创汇企业和部门可面向社会招聘所需人才,组织、人事和劳动部门应允许和支持这方 面的人才流动。凡有外经外贸业务专长的干部职工,在保证完成本职工作的前提下,允许利用业余时 间到有出口创汇任务的企业或乡镇进行业务指导、咨询,并允许取得相应报酬。 (临发〔1988〕14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