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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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婚姻登记
    历代旧政府把婚姻视为百姓家事,不经政府登记,只凭“父母之命”、“三媒六证”等一纸婚约,
就是合法婚姻。人民政府把婚姻问题,看作是人民健康、家庭幸福和提高民族素质的国家大事,通过
法律程序,经审查合格后,方进行婚姻登记。抗日战争时期,山东省战时工作推行委员会颁布了《山
东省婚姻暂行条例》,规定:“结婚男女青年要到区、乡政府登记结婚”。区内各级抗日民主政权均
贯彻执行了此项规定。 1950年, 国家颁布了第一部《婚姻法》 ,1955年公布了《婚姻登记办法》,
1980年颁布了新《婚姻法》和修改后的《婚姻登记办法》,使婚姻登记制度逐步完善。其规定程序是:
男女双方持本人户口证明和所在单位、公安户籍单位出具的出生年月、民族和婚姻状况的证明,共同
到一方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提出结婚申请,填写结婚申请书。登记机关认真审查双方是否自愿,
是否达到法定婚龄,是否符合一夫一妻,是否属于禁止结婚的血缘关系,有无不准结婚的疾病等。凡
符合条件者准予登记,对不符合条件者,则讲清理由,不予登记。
    离婚后,双方自愿恢复夫妻关系的,经过审查,进行“恢复结婚”登记,同时把原来的离婚证件
收回注销。
    “文化大革命”中,因动乱使婚姻登记流于形式。1978年后步入正规。

                       临沂地区1978~1994年结婚登记情况表
  表2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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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份    │登记总数(对)│再婚数(对)│复婚数(对)│离婚数(对)│移交法院处理数(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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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78    │64004       │1229      │180       │1150      │181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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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79    │96307       │3013      │170       │943       │58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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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0    │89802       │1375      │89        │1141      │83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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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1    │114402      │1572      │124       │1403      │129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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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2    │87566       │7189      │209       │1376      │78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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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3    │83874       │          │322       │1251      │90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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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4    │90028       │          │315       │1149      │90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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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5    │95497       │805       │240       │1048      │67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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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6    │105387      │1195      │508       │901       │92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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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7    │106212      │983       │230       │1023      │92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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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8    │129770      │958       │110       │1084      │87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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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9    │110181      │882       │146       │878       │147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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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0    │85575       │          │96        │808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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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1    │85658       │          │79        │572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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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2    │57774       │          │139       │754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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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3    │45363       │          │92        │635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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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4    │61885       │          │72        │78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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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实行结婚登记制度,对晚婚和计划生育促进很大。1987年,男龄22周岁者占登记结婚总数的33.5%;
23周岁者占25.1%;24周岁者占18.1%;25周岁者占10.6%;26周岁以上者占12.2%。女龄20周岁者占17.7
%;21周岁者占21.6%;22周岁者占21.2%;23周岁者占16.1%;24周岁以上者占23.1%。
    二、清理违法婚姻
    1986年,全区对1981~1985年期间的违法婚姻进行了认真清理,共清出违法婚姻28123对,占同期
结婚人员总数的5.97%。其中属早婚和私婚的占99%;另有49对属于重婚,140对属于近亲结婚。根据
“过去从宽,以后从严”的处理原则,经教育后,为虽属早婚、私婚但已满婚龄的23897对夫妇,办
理了登记手续;对仍不满婚龄的2965对则宣布婚姻无效;对虚报年龄,出假证明而仍不满婚龄的1002
对吊销了结婚证,对重婚、近亲结婚的依法做了处理;同时对40多名出具假证明的干部,视情节分别
进行了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