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工作人员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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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供给制 抗日战争、解放战争时期,革命根据地工作人员的生活待遇,除少数人员实行工资
制外,主要是实行供给制。供给的范围包括衣、食、住、行、学习等生活必需品,以及工作人员子女
的生活费、保育费和一些零用津贴等。当时全国没有制订统一的供给标准,在山东省境内,各地主要
执行省战工会制定的供给标准。如,1941年10月8日,山东省战工会发出《关于公布各级政府用费开
支标准的通知》,有关供给标准规定:(1)津贴费:普通津贴不分等级,每人每月一律1元。等级津贴,
专员每人每月5元;县长、专署公安局长每人每月4元;专署秘书主任、科长、县公安局长每人每月3
元5角;县政府秘书、科长、专署股长、区长每人每月3元;专署及县科员每人每月2元5角;区助理员、
干事、文书、工作人员、特务长、录事、乡长每人每月2元;警卫员、学员、练习生每人每月1元5角;
班长、战士、炊事员、通讯员、饲养员、勤务员每人每月1元。(2)菜金:县政府以下之政府机关每人
每日菜金7分;专署以上机关每人每日1角;各级参议会与各级政府工作人员同,因年老力衰及有疾病
者,经上级政府批准后,可增发1倍;专署以上干校教职员菜金每人每日1角2分;各机关团体来往人
员,一律自带菜金粮票,不另报客饭;招待统战来宾及士绅名流,每人每日不得超过4角。(3)被服标
准:单衣,各级政府群众团体及区以下地方武装人员每年发单衣(军衣或便衣)1套。棉衣,各级政府机
关团体工作人员每2年发棉衣1套;勤杂人员每年发棉衣1套。政府机关县府科长、专署股长、主任公
署科员以上干部,每人发棉袍1件,每件穿2年再交还公家。群团县级工农青妇文主要负责人及专署级
科长以上干部,每人发棉袍1件,每件穿2年。棉被及其他用品:县级主要负责人及武装部队连级以上
干部每人发棉被1床,其余人员每2人发1床,干部每床至少盖4年,战士每床至少要盖3年。帽子、裹
腿每人每年发一次,便帽、腿带可用2年。(4)鞋袜标准:县级及县级以上地方武装部队、学员、管理
员、通讯员、巡视员,每人每年发布鞋3双、草鞋2双;县级及县级以上机关工作人员、教员、事务人
员,每人每年发布鞋3双,草鞋1双;区级机关部队团体照上列规定酌量减少1/3;各级机关团体地方
武装每人每年发布袜1双,乡村两级不发鞋袜。1945年6月25日山东省战时行政委员会发出通令,颁发
《山东省各级政权部队团体学校一般的生活财政供给和节约标准》,自当年7月1日起执行。对有关供
给标准作了新规定。(1)伙食费(按市秤计,全部自给):一般战士和工作人员伙食,每人每日菜1斤、
油5钱、盐5钱,每人每月肉1至2斤。因体力衰弱需要保健者,按保健规定执行。医院伤病员、休养员,
每人每日菜1斤、油1两、盐5钱,每月肉6斤(不能生产者由政府供给)。随同部队机关的轻病员可适当
照顾。(2)津贴费:机关干部、官兵、事务人员、学生等不分等级,一律每人每月发3元。各种技术人
员及有特殊情形者,由各地自行决定。(3)被服费(由政府发给),单衣:凡机关工作人员、官兵、干部、
学校学员、小学教员、事务人员及非工资之各种工人,每人每年发2套。棉衣:穿便衣的工作人员每
两年1套,机关之通讯员、警备员、事务员、理发员、卫生员、邮务工每人每年发1套。大衣:机关区
长以上干部每三年发棉袍1件,战士、学员、通讯员每班发1件,每件用2年,皮大衣5年1件。棉被:
机关工作人员、连级以上干部每4年发1床。帽子:机关工作人员每2年发便帽1顶。袜子:机关工作人
员每人每年发1双。手巾:机关工作人员每人每年发2条。女子每人每年发裤衩1条。(4)鞋子:机关工
作人员,在山区者每人每年发6双,在平原者每人每年发4双。勤杂人员,在山区者每人每年发7双,
在平原者每人每年发6双。棉鞋,机关县科长以上干部每年发棉鞋1双(扣除单鞋1双)。(5)粮食供给
标准:党政民各机关工作人员、干部,学校教职员、学生,医院职工发麦子时每人每日2斤4两,发粗
粮时每日2斤。医院伤病员、休养员及荣誉军人,发麦子时每人每天2斤6两,发粗粮时每人每日2斤2
两。小孩粮食供给标准,1岁以内每人每天发麦子6两,2至4周岁的每人每天发麦子1斤,4至6周岁每
人每天发1斤4两,6周岁以上小孩每人每天发1斤10两。小孩奶妈每月每人发60斤。随机关者其粮食标
准与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相同。(6)烧柴供应标准:凡机关工作人员、学校教职员、学生及工人等,发炭
和木头时每人每日2斤。发高粱秸时每人每日3斤。(7)个人生活中所需衬衣(一年一套),烟叶、牙刷、
牙粉、肥皂等,由机关、部队、学校生产中或个人生产中解决。1947年8月1日,中共华东中央局、山
东省政府公布《山东省党政民各级机关团体学校供给标准》,自当年9月1日起执行。规定:(1)伙食费:
普通伙食(指一般干部、勤杂人员)每人每日菜1斤,油、盐各4钱。(2)被服标准:单衣,一律每人每年
两套,帽子1顶。棉衣,干部一律两年1套,勤杂人员3年两套,每套棉花2斤;区级以上干部,每人每
3年发大衣1件。棉被,干部每4年发1床,勤杂人员3年发1床,每床长市尺6尺5寸,宽4尺,棉花2斤。
女子每人每年发厂布短裤1条(宽面布3市尺)。鞋子:单鞋,干部、学员每人每年发4双,勤杂人员、管
理人员、公安警卫武装人员每人每年5双;棉鞋,区长以上干部发棉鞋1双,扣发单鞋。袜子,每人每
年布袜2双。蚊帐:县长以上干部每人发1顶,用期3年;医院伤病员发给小蚊帐。(3)粮草标准:干部、
教职员每人每天定量发麦粮2斤或秋粮1.8125斤;发柴草3斤或木柴2.5斤,发炭时2斤,发烤火草时2斤。
勤杂人员每人每天发麦粮2.125斤或秋粮2斤;柴草、炭供给标准与干部同,发烤火草时每人每日1斤。
之后,随着形势的发展,供给标准时有调整。1950年2月,政务院颁发《全国各级人民政府1950年度
暂行供给标准草案》,对全国各地的供给标准进行了统一。
(二)供给包干制 1951年,部分地区开始实行供给包干制,即以供给分为基本计算单位,根据供
给分所规定的7种实物(小米、木柴、豆油、猪肉、食盐、香烟、白细布)定量及每个月的物价,分别计
算每个月的供给包干数额标准。工作人员的全月应领金额,扣除每日生活费后,节约归己。1952年3
月11日,政务院发出《关于全国供给制工作人员增加统一津贴的通知》,拟定了全国供给制工作人员
增加统一津贴办法,从中央人民政府主席至勤杂人员暂分为10等24级,专署以下自第5等11级至第10
等24级,每人每月津贴为52万元至4.1万元(旧币,1万元相当于1955年改制后的1元)。同年7月5日,政
务院发出《关于颁发各级人民政府供给制工作人员津贴标准及工资制工作人员工资标准的通知》,自
当年7月起,统一以工资分规定供给制工作人员的津贴标准和工资制人员的工资标准。每一工资分含
食粮0.8斤,白布0.2市尺,植物油0.05斤,食盐0.02斤,煤2斤。工资分的分值以各地当时的实物价格
来计算,每一工资分值乘以本人的工资分,就是本人的月工资。供给制人员的津贴标准,分29级,专
署以下各级人民政府最高津贴标准为10级402工资分(包括伙食费、服装费、津贴三项),最低津贴标准
为29级85工资分。工资制人员的工资标准亦分29级,专署以下各级人民政府最高工资标准为10级656工
资分,最低工资标准为29级85工资分。1954年6月25日,政务院颁发《国家机关工资、包干制工作人员
工资、包干费标准表》,规定工作人员的级别仍为29级。专署以下各级国家机关最高标准为10级(工
资制710工资分,供给制430工资分),最低标准为29级(工资制90工资分,供给制89工资分)。
(三)工资制 1955年8月31日,国务院发布《关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全部实行工资制和改行货币工
资制的命令》,决定自当年7月份执行。并规定,有物价津贴的地区另加物价津贴。当时的临沂专区
属于山东历城物价区,物价津贴为标准工资的6%。1956年7月4日,国务院发布《关于工资改革的决定》。
决定自1956年4月1日起,实行新的工资标准,取消物价津贴制度。同年7月6日,国务院发出《关于颁
发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工资方案的通知》。根据规定,临沂专区执行三类区工资标准(1979年11月后调整
执行四类区工资标准,1985年7月后执行五类区工资标准),不增加生活补贴费。1956~1985年,国家
机关、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一直实行职务等级工资制。1985年6月4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出《关于
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制度改革问题的通知》,决定对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的工资制度进
行改革。普通中小学和幼儿园从1985年1月1日起,国家机关和其他事业单位从1985年7月1日起,改为
以职务工资为主要内容的结构工资制。结构工资由基础工资、职务工资、工龄津贴、奖励工资四个部
分组成。1956年的工资改革除规定按新工资标准增加工资以外,还对一部分工作人员进行了工资升级,
临沂专区升级控制比数占平均工资的5.5%。全区参加工资改革的党政群机关总人数为11063人,工资
总额为559741.80元,人均工资为50.60元,比工资改革前人均净增5.46元。1959年对部分职工进行工资
调整,全省工作人员的升级面按2%控制。省分配给临沂专区的月升级用款总额为3730元,全区党政群
机关调整545人。1963年8月份开始,调整部分职工的工资,全国职工的升级面为40%,按照规定,临
沂专区参加工资升级的共有6375人,升级面为45.8%,月增加工资44425元,人均月增资6.97元。1971年
7月1日起,为部分工人和工作人员进行工资调整,按照规定,凡列入调资的人员一般都调高了一级。
1977年8月10日,国务院发出《关于调整部分职工工资的通知》,临沂地区按规定调整的人数占43.98%。
1978年,按照规定,临沂地区党政群机关中有2%的工作人员升了级。1979年,临沂地区党政群机关按
规定升级的共有10673人,升级后月增资62971元,人均5.9元。1981年,按照规定,临沂地区参加工资
调整的共47929人,月增加工资314059元,人均6.55元。1982年,按照规定,临沂地区共有35825人参加
了工资调整,月增加工资262744.86元,人均月增资7.33元。1983年,按照规定,临沂地区列入调资范
围的职工共有64042人,其中机关、事业单位共973人,月增资6541元,人均月增资6.72元。1985年,按
照规定,临沂地区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列入工资改革范围的共110769人,其中照发原工资的84人,就
近套级和进入职务最低等级的8649人,高套一级的95744人。工资改革后月工资总额8740343.32元,其
中基础职务工资7828337.47元, 工龄津贴824337元, 人均月工资78.91元, 比工资改革前人均月增资
18.23元。1989年,按照规定,临沂地区列入普调升级的共111315人,普调一级工资后月增资783733元,
人均月增资7.04元;同时,按照解决工资突出问题的规定进档再升级的共有109999人,月增资825099
元,人均月增资7.50元。1991年,按照规定,临沂地区共有123509人调整了工资,月增加工资741054元,
人均6元。1992年1月,全区实行职务补贴的共126793人,月增资2782590元,人均月增资21.95元。1992
年12月,全区实行第二次职务补贴的共142158人,月增资3182946元,人均月增资22.39元。1992年,按
照规定,临沂地区列入普调升级的共110539人,月增加工资865001元,人均7.8元。1993年,按照规定,
临沂地区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列入工资改革范围的共168434人, 月增加工资17052368元, 人均月工资
418.19元,比此次工资改革前人均月增资101.24元。
十一、工作人员福利
建国前,革命根据地工作人员主要实行供给制,各种福利待遇多数是实物供给。对机关干部实行
保健制度,干部年老体弱及因病或受伤的,可以请求保健,吃细粮、保健油,按等级定期供给猪肉等
实物;对女工作人员除按一定时期发给卫生费外,生育期间给予一定的产假,并发生育补助费,供给
一部分红白糖、鸡蛋、草纸、棉花、白布等,予以照顾;对出生的婴儿,发给育婴费,并定期供给粮
食、衣物;雇用的保姆,发给保姆粮。此外,对牺牲病故的工作人员,发给丧葬费,对其亲属发给抚
恤金或抚恤粮;冬季对工作人员实行烤火柴供给制度,一般从12月至次年2月,按月发给一定数量的
烤火柴。
建国初期,工作人员的各种福利待遇依旧沿用供给制,随着时间推移,国家发布了一系列规定,
使福利制度逐步从供给制中分离出来,并逐项完善。
(一)福利费的管理使用 1954年3月12日,政务院《关于各级人民政府工作人员福利费掌管使用办
法的通知》确定:自当年1月1日起,将工作人员家属生活困难补助费、家属医药补助费、多子女补助
费等合并,统称为工作人员福利费。工作人员直系亲属及依靠其生活的其他亲属,生活上有困难的可
以补助。1957年4月23日,省财政厅、人事局《关于1957年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福利费掌管使用问题
的联合通知》确定:机关工作人员的福利费按总工资的3~3.3%拨给。1958年9月,山东省人委确定: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福利费计算标准,专署一级按每人每月0.65元,县以下按每人每月0.60
元计算。1961年,山东省人委人事局规定:全省当年的福利费预算标准按工资额的1.5%提取,地专级
每人每月0.80元,各县市每人每月0.70元,由人事部门统一调剂使用。1964年1月24日,省财政厅、省
人委人事局联合发出通知确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福利费按工资总额的2.5%提取,标准按每人每月1
元执行。1980年12月,省人事局、财政厅联合通知确定:自1981年1月起,全省党政群机关工作人员的
福利费提取标准由每人每月1元,改按工资总额的2.5%提取,由各地、市、县人事部门统一掌管使用,
主要用于解决工作人员及其赡养亲属的生活困难、疾病医药费困难、死亡丧葬费困难和其他特殊困难
及补助集体福利事业。
(二)患病期间的待遇 工作人员病假期间的医疗费用按公费医疗制度办理;工资按规定发给;可
继续享受所在单位的生活福利待遇。
(三) 各种假期待遇 工作人员享受政府规定的假期待遇。年节假:新年(阳历年) 1天,春节3天,
“五一”劳动节1天,国庆节2天;“三八”妇女节半天,“五四”青年节半天。休假:各级人民政府
工作人员自1953年1月起实行休假制度。1955年后休假制度停止。山东省党政群机关工作人员自1987年
起实行休假制度。休假期间工作人员工资、生活福利待遇不变。探亲假:1958年2月9日,国务院《关
于工人、职员回家探亲的假期和工资待遇的暂行规定》确定,工人、职员回家探亲,原则上每年给假
一次,根据路途远近,假期为二至三个星期;旅途往返时间在10天以上的,可每两年给假一次,假期
五至六个星期。1981年3月14日,国务院发布《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确定:探望配偶的,每
年给假一次,假期30天;未婚职工探望父母的,每年给假20天,或每两年给假45天;已婚职工探望父
母的,每四年给假20天。产假:1955年4月26日,国务院《关于女工作人员生产假期的通知》规定,
国家机关女工作人员产前产后共给假56天,难产或双生增加假期14天。怀孕不满7个月流产时,可给
予30天内的产假。产假期间工资照发。1980年3月鲁政发[1980]46号文确定,女工作人员25周岁以上,
按计划生育者,增加产假4周。1988年7月,山东省人大常委会通过的《山东省计划生育条例》规定:
女工作人员晚育的,除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产假两个月。
(四)抚恤制度 国家对老弱病残工作人员和因公牺牲、积劳病故的工作人员及其遗属实行抚恤制
度。工作人员负伤残废的发给抚恤金;工作人员牺牲或病故后,国家发给丧葬费,对其遗属发给抚恤
金,其遗属生活有困难的发给生活困难补助费。
(五)福利性补贴 ①冬季取暖补贴:1978年12月12日,省确定全省全民所有制职工从当年起全部
实行冬季取暖补贴,发放时间为12月、1月、2月。补贴标准为每人每月4元。1989年11月20日,省确定
从1989年起,冬季取暖补贴标准调为每人每年24元。②夏季防暑降温费:1985年7月,省规定为每人每
年6元。1989年9月,调整为每人每年12元。③洗理费:省确定,自1980年10月起,发给本省国家机关、
事业单位在职职工洗澡、理发费,男职工每人每月2元,女职工每人每月2.5元。1984年从11月起洗理
费调整为男职工每人每月4元,女职工每人每月5元。1988年8月,洗理费调整为男职工每人每月7元,
女职工每人每月8元。1993年9月,洗理费标准调整为男职工15元,女职工17元。④图书补助费:1984
年11月,省确定,党政群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图书费按每人每月4元发给。1988年8月,图书补
助费调整为每人每月7元。1993年9月,图书补助费调整为每人每月15元。⑤交通费补贴:1975年8月,
省决定, 国家机关、 企事业单位职工的自行车修理补贴费为每月1.5元,1989年3月调整为每月5元,
1993年9月调整为每月10元。
十二、干部退职、退休、离休
(一)退职 抗日战争和解放战争期间,退职、退休人员系指历次整编中精简下来回乡安置的人员,
大部分在办理手续时,发给一次性退职(退休)钱、粮。1946年10月28日,鲁中区行政公署《关于精简
机构、安排退休人员的指示》规定,干部退休的条件:①60岁以上的老年难以坚持工作者;②患久治
不愈的慢性病,失去大部分工作能力者;③思想过于落后,工作能力太弱,不能充任脱产干部而又不
愿转业参军者。退休待遇:服务一年者(一次)发给退休费1000元(旧币),每增一年增发500元;按供给
标准,发给或补充当年应领的棉衣裤、被子等;家境贫困的,可发给安家粮50~100公斤,外地回本
籍病重体弱者可增至200公斤;发给返籍路费。1955年12月29日,国务院颁发《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退职
处理暂行办法》,规定了退职的条件、退职待遇及办理退职的程序,自1956年1月1日起实行。1958年3
月7日,国务院发布《关于工人职员退职处理的暂行规定(草案)》,对工人、职员退职的条件、退职待
遇等作了新的规定。1962年6月,国务院议字第16号文《关于精简职工安置办法的若干规定》确定:
退职工作人员家庭生活无依靠的, 不发给退职补助费,改为按月发给本人原标准工资30%的救济费。
1978年6月2日,国务院《关于安置老弱病残干部的暂行办法》规定:经医院证明完全丧失工作能力,
又不具备退休条件的干部,应当退职。退职后按月发给相当于本人标准工资40%的生活费,低于20元
的,发给20元;退职干部本人享受公费医疗待遇;易地安家的另发给本人两个月标准工资的安家费。
1989年3月,省委组织部、省人事局、财政厅鲁组[1989]4号文确定,按国发[1978]104号文件规定
办理退职的人员,其退职生活费低于45元的按45元发给。1957~1989年临沂地区共有12111名干部退职。
其中1962年退职7632人。1994年6月,省人事厅、财政厅鲁人退[1994]2号文确定,60年代精减退职
的人员其生活困难补助费调整为:建国前参加工作的每人每月50元;建国后参加工作的每人每月40元。
(二)退休 1955年12月29日,国务院颁布《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退休处理暂行办法》,自1956年1月1
日执行。之后,在不同时期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退休的条件、退休待遇等都有新的规定。临沂地区按
照上级有关规定,妥善安置退休干部。1957~1989年,全区共安置退休干部20669人(一部分改离休) 。
1989年底,临沂地区实有退休干部11218人,其中,就地安置的10455人,在本省易地安置的523人,去
外省安置的240人。 1990~1994年, 全区共安置退休干部7531人。 1994年底,临沂地区实有退休干部
12830人,其中就地安置的11994人,易地安置的836人。
(三) 离休 1978年6月2日,国务院颁发《国务院关于安置老弱病残干部的暂行办法》。1979年1月
14日,省委组织部、省人事局发出《关于贯彻执行〈国务院关于安置老弱病残干部的暂行办法〉若干
具体问题的处理意见》 。 本区按照上级有关规定,妥善安置离休干部。1989年底全区实有离休干部
13027人。1979~1989年,共为16482名老干部办了离休手续(含由退休改离休)。1983~1989年,为16960
名(含省直478人)离休干部颁发了“离休干部荣誉证”。1994年底,全区实有离休干部12973人。1990~
1994年,共为3177名老干部办理离休手续(含由退休改离休),1990~1994年,为4252名离休干部颁发了
“离休干部荣誉证”。老干部离休后,基本政治待遇不变,生活待遇略为从优。离休后工资照发,并
按入伍时间给予相应的生活补贴。
十三、老干部工作
全区各级党委政府十分重视离退休干部工作,坚持重大节日召开老干部座谈会、走访看望老干部
制度;两年召开一次离退休干部代表会议或老干部工作经验交流会制度;元旦春节期间的尊老敬贤月
制度;一年一度老干部工作大检查制度。同时把尊重历史、尊重传统、尊重经验和维护安定、维护大
局、维护团结列入尊老敬贤内容。中共临沂地委老干部局具体负责全区的离退休干部工作。至1989年,
各县市都设有老干部局,配备专职工作人员548名。地直18个单位成立了老干部科(室、处),配备
工作人员47名。全区有干休所18处,配备工作人员97名。老干部工作的重点是,围绕老干部的医、食、
住、行等方面搞好系列化服务,使服务工作社会化、制度化、规范化。本着老有所养,老有所乐,老
有所学,老有所为的精神,适应老干部的特点和要求,全区建立老干部活动中心(室)443处,老干
部学习小组1920个。地区及各县市均创办了老年学校,组织老干部学政治、历史、文学、绘画、书法、
医疗保健等。组织开展气功、健身舞、太极拳、太极剑、乒乓球、门球、围棋、象棋、钓鱼等各类有
益于身心健康的文体活动。地县普遍建立起老干部人才档案,注意有组织、多层次、多渠道发挥老干
部作用:一是成立老干部参谋咨询组织。全区已有老干部参谋咨询组织272个,1080人参加,1984年以
来,提合理化建议12300余条,提交调查报告151篇。二是老干部自我管理。地县市党委、政府聘请126
名离退休干部担任老干部工作联络员,还组建起375个老干部协会。三是开展思想政治工作,培养教
育青少年。全区成立关心下一代协会151个,有3100多名老干部担任青少年教育辅导员。四是从事各
类社会公益事业。全区老干部从事信息开发服务的753人,从事义务教育的422人,义务行医的133人,
从事技术咨询的512人,从事党史、地方史志工作的675人。五是参加经济活动。全区有1万余名居住
农村的老干部从事庭院经济开发,有2300余名老干部利用技术专长帮助发展乡镇企业。六是开展创建
“文明家庭”和“老干部家庭十带头”活动,促进城乡社会主义两个文明建设。
进入90年代后,各级党政更加重视老干部工作。在政治待遇方面,加强了老干部党支部建设和思
想政治工作,认真落实了老干部政治待遇。5年来,老干工作部门除坚持上级规定的“三个制度”,
即老干部参加有关会议制度、老干部阅文制度和“三会一课”制度外,还坚持了“七·一”、春节期
间向老干部通报情况制度。到1994年底,全区共有老干部党支部340个、党小组985个。1990年2月,地
委下发了《关于加强老干部思想政治工作的意见》,对全区老干部思想政治工作起到了积极的推动作
用。3月,地直机关及大部分县市都召开了老干部弘扬沂蒙精神报告会,影响深远。地委老干局与组
织部、宣传部、地区人事局联合向县市发出通知,要求居住农村的离退休干部行动起来,参加社教。
据统计,全区共有2万余人参加了社教活动。1992年5月,举办了地直老干部关于学习邓小平南巡讲话
理论骨干培训班,全区大多数县市也作了相应的培训。1993年4月,举办了地直机关十四大精神学习
辅导班,地直机关老干部工作联络员、老干部党支部书记、小组长及地专级老干部60余人参加了培训。
《邓小平文选》第三卷出版发行后,地委组织部、老干部局和地区人事局又联合下发了《关于认真组
织离退休干部学习邓小平文选第三卷的通知》,向全区作了部署要求。6月,地委、行署向全区下发
的《关于贯彻落实鲁发[1993]6号文件的意见》,是全区各级党委政府在新形势下加强和改进老干
部工作的重要指导性文件。90年代以来,地委、行署召开的全区县市委书记会议、领导骨干会议、反
腐倡廉会议等,都邀请担任过地专级职务的老干部参加。1994年初,地委老干局下发了《关于对老干
部党支部工作进行检查的预备通知》,通过检查,进一步建立健全了各种规章制度,使老干部组织建
设从整体上得到进一步加强。
在生活待遇方面,5年来,全区认真落实离休干部离休费和医疗费的清欠工作,保证了老干部的
应有生活待遇。根据鲁老干[1989]8号文件规定,为7305名老干部办理了低工资补助。郯城县对老
干部工资发放和医疗费报销实行一月一结算,地委对郯城经验及时作了转发,在全区进行推广。1990
年,对出省安置的141名老干部进行了走访,行程达1万多公里。1991年初,针对微利亏损企业老干部
生活待遇难落实的问题,各县市分别采取了转入主管单位、集资统筹、养老金保险等做法,使问题基
本上得到解决。1992年,在公费医疗改革中,临沂地区坚持了老干部医药费据实报销的制度。1994年,
下发了《关于地直离休干部医疗有关问题的意见》,重申了离休干部医疗费继续坚持在国家政策规定
范围内据实报销的原则,并针对新的医疗制度实行定点就医,给老干部看病带来不便的实际状况,采
取了相应的措施,从而基本解决了老干部看病、住院难的问题。
为了搞好老年人教育,1990年9月,经地委、行署同意,临沂老年大学正式成立,共有学员230人。
1991年,县以上单位已建老年大学6处,开设十几门课程,有1200名老干部参加了学习。1992年,县以
上单位老年大学已发展到9处,有学员2347名,已毕业600名,莒南、沂南县的部分乡镇也办起了老年
大学。地区老年大学还新设立了老年书画研究班。1994年,全区有老年大学10所,学员2500余名。是
年,主要抓了老年大学教学器械的配备和教学质量的提高。
为了进一步开展老干部健身活动,1991年,全区各县市都建立了老年体育协会办公室,各级协会
达1544个,配备专职干部42人,形成了地县(市)乡三级网络。1992年,共举办全区性大型比赛5次,
有1600余人参加。首届临沂老年运动会规模大、影响广,有67个驻城单位的1000名运动员参赛。1993
年,成功举办了地直门球赛、第二届老年人象棋赛,组织参加了全省老年人台球、门球、太极拳、击
剑等项目的比赛,取得了较好的成绩。1994年,全区基层老年体协组织已发展到2852个,有会员7.1万
人,并承办了全省的老年人门球比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