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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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国初期,大部分国营企业职工和党政机关工作人员一样,沿用供给制,部分实行工薪制,留用
人员则实行“原职原薪”。自1951年1月起,供给制工作人员实行“小包干”,1952年改为“大包干”。
1953年1月,全区国营企业部门的供给制工作人员,一律改为工资制,因当时物价尚不稳定,工资以
“工资分”为计算单位。
1956年工资改革,取消工资分,实行直接货币工资。调整了产业、地区、部门之间的工资关系,
按产业、部门统一职工工资等级制度,企业实行八级工资制。
1959年,工业、基本建设、交通运输、邮电和公用事业部门中有30%的职工提升了工资级别(职员
的升级面为10%);农林水部门的工人和商业、饮食业的售货员、服务员有5%的升级。1961年,煤矿工
人有35%, 其他金属矿、 石油矿及林区主要生产工人和基层干部有30%, 辅助工人有15%的升了级。
1963年,全区各行业、各部门都有40%的职工提升了工资级别。
1971年,进行了一次低工资职工的工资调整。全民所有制企事业单位和国家机关中凡1957年底以
前参加工作的三级工、1960年底以前参加工作的二级工、1966年底以前参加工作的一级工和低于一级
的工人以及与上述工人工作年限相同、工资等级相似的工作人员,均提高一级工资,矿山井下主要生
产工人放宽一级。凡调高一级工资在5元以上的,按现行标准执行,不足5元的按5元增加。1977年,
又进行了一次低工资职工工资调整升级。凡1 971年底以前参加工作的一级工和1966年底以前参加工
作的二级工,均提升一级工资,其他1971年底以前参加工作的职工(不包括十七级以上的干部)升级面
为40%。增加一级工资级差小于5元的,按5元增加,级差大于7元的,只增加7元。1977年9月底,全区
全民所有制单位有职工151107人,增加工资的91430人,月增加工资45.42万元。
1978年,根据国务院决定,对生产、工作成绩优异、贡献较大和提职后表现较好而工资特别低的
人员进行了考核升级;对个别学习特别优良的徒工提前转正定级。1978年11月底,全区全民所有制单
位有固定职工158656人,升级的3175人,月增加工资额19972.39元。集体所有制单位有固定职工3840人,
升级的768人,月增工资额4701.18元。1979年10月底,全区地、县属全民所有制单位共有职工143770人,
其中工人89970人,升级的63004人,其中工人35988人。从1979年11月1日起,临沂地区由三类区工资标
准,改按四类区工资标准。
1983年,全民所有制企业和未列入1981年、1982年调资范围的事业单位的职工进行了调资。企业
的调资与经济效益挂钩、同职工个人的劳动成果挂钩,改固定升级为浮动升级,两年或三年后考核合
格再固定,不合格的降下来。列入调资的全民所有制企业1041户,固定职工86915人,升级的60352人,
每月实际增加工资额394889元。在调资的职工中,冲销附加工资的12504人,月冲销工资额22474元;
冲销保留工资的252人,月冲销1816元;因冲销保留工资实际未增资的94人;1982年11月1日至1983年9
月30日由企业调入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属于调资范围的3219人,月增加工资额20518元。全区列入调
资范围的集体所有制企业336户,固定职工32447人,其中升级的26546人,月实际增加工资额178422元。
冲销附加工资的1620人,每月冲销3150元;冲销保留工资的33人,月冲销216元;升级后因冲销保留工
资实际未增加工资的14人。
1984年,按照《新拟全国各类工资区工人工资标准方案》,对企业工人工资标准进行了简化,归
并成3种工资标准:执行34~102元工资标准的有8户企业;执行33~99元的有273户企业;执行32~96
元的有19户企业。 全区有全民所有制企业职工47259人, 每月增加工资305063元,平均每人每月增加
6.45元。有集体所有制企业职工27532人,每月增加工资216957元,平均每人月增加工资7.88元。
1985年,地方国营企业和县以上集体企业工资改革。改革的内容是:干部、工人均实行新拟的工
资标准,先套级后升级。工人按照规定,套入新的工资等级;干部按等级对照并改行新工资标准。企
业职工套入新工资标准后按条件升级。1985年6月底,全区有全民所有制企业职工92397人,参加套改
新工资标准的42485人,月增加工资292996元。从1985年7月1日起,临沂地区由四类区工资标准改按五
类区工资标准。1986年,临沂地区由五类区工资标准改按六类区工资标准。省劳动局规定,按企业人
均每月增加1.8元计算增加工资总额,由企业自主按排使用。全区地、县属企业使用这项增资指标升
级的97426人,其中升半级的80774人,升一级的16652人,月增加工资68万元。
1987年,按照地方国营企业干部实行职务工资的规定,对已明确职务的企业干部,实行了职务工
资。全区有833户全民所有制企业的17719名干部实行职务工资,其中进入企业干部最低职务等级线的
5282人,月人均增加工资9.5元。
1987年, 为部分专业技术人员升级, 升级面按企业列入提高工资范围人员总数的20%控制。 对
1985年企业工资套改后增加工资在3个级差以上的,虽在升级范围内也不予升级。全区升级的专业技
术人员共49932人,占全部职工总数的20.9%,月增工资额12.8万元。地县属全民所有制企业专业技术
人员升级的34338人,占全部职工总数的20.42%,月增工资额8.9万元。
1989年职工调整工资,主要是将职工平均一级浮动工资转为标准工资,少数职工可增加一级半标
准工资。 1975年底以前参加工作,1985年工资改革以来升级在一级半以下和1983年底以前参加工作的
1985年工资改革以来升级在一级以下的职工(含职务进线工资等级),能顶岗完成本职任务的,可增加
一级半标准工资。1987年以来,因计算了考工晋级、1.8元升级、企业管理上等级和获得省级以上优
秀企业家称号而升级满3个级差,且工作表现好的职工,可增加一级半标准工资。1987年以来升级已
在三级半及以上的职工这次不得升级。这次调资,全区有1468户企业的220358名职工增加了标准工资,
月增加工资额319万元。 其中全民所有制企业职工144288人, 月增工资额2075802元; 集体企业职工
76070人,月增工资额1119110元。
按照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扩大国营企业自主权的暂行规定》,对完成任务的生产企业中工作成绩
显著、 有特殊贡献的职工给予晋级奖励。 指标控制在3%,但两年内不得连续使用3%指标升级。截止
1989年,全区累计使用3%指标晋级的企业2691户,晋级的职工有35840人(其中升半级的32940人),
其中全民所有制企业2177户,晋级的职工有29005人(升半级的27130人)。
滚动浮动升级转固定工资。按照规定,实行工资总额同经济效益挂钩的企业,在工资资金充足、
保证职工奖金不低于上年实际水平的前提下,从提取的效益工资总额中拿出一部分给部分职工滚动浮
动升级,从第三年起,企业挂钩的经济指标前两年平均递增在15%以上的,给30%已浮动升级的职工固
定一级工资。截至1990年底,实行工效挂钩的企业107户,浮动升级满两年后固定升级的企业18户、
职工6866人,转固定工资的3612人,其中固定半级的3378人。
考工晋级。从1988年开始,在区内经济效益、经营管理比较好、规章制度比较健全的企业,进行
考工晋级试点。到1989年,全区进行考工晋级的企业146户,共有职工64855人,晋升半级的19102人,
晋升一级的3430人, 月增加工资额18.2万元。其中全民所有制企业137户、职工64110人,晋升半级的
18892人,晋升一级的3415人,月增加工资额18万元。
1989年, 对企业专业技术人员聘任后实行技术职务进线。 全区企业聘任或任命的专业技术人员
42115人,执行本职务等级的18531人(初级职务的14176人,中级职务的3428人,高级职务的927人),月
增加工资额203430元。
1989年,对经济效益好的企业实行浮动标准工资,一类产业执行起点42元的浮动工资标准,二类
产业执行起点41元的浮动工资标准,三类产业执行起点39元的浮动工资标准,企业行政人员执行起点
39元的浮动工资标准。全区执行浮动工资标准的职工235609人,其中工人162570人,干部73039人;月
增加工资额146万元,人均增加6.2元。
1990年,按照国务院、省政府关于企业增加工资标准的规定,为1468户企业中的234524名职工增
加了标准工资,在全区党政机关、事业单位统一使用工资基金手册,并加强了对工效挂钩企业和未挂
企业工资的宏观管理。1991年,为89户企业中的10067名职工进行了考工晋级;为256户企业中的34294
名职工办理了浮动升级;为372户企业中3%的厂长(经理)晋升工资。
1992年,认真贯彻落实《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转换经营机制条例》,选择9户企业进行了岗位技
能工资制试点,实行工资与现行的标准工资脱钩,与工作岗位、劳动贡献挂钩,并在部分企业建立起
用工和分配上的竞争激励机制, 促进了企业经营机制的转换。 1993年,进一步扩大“工效挂钩”和
“岗位技能工资制”覆盖面的试点工作,挂钩企业达到120户、职工59857人,岗位技能工资制试点企
业达到18户、职工15600人。1994年,全区实行岗位技能工资制的企业有32户、职工20891人,实行工
效挂钩的企业有421户、职工16万人。
除上述等级标准工资以外,区内还执行过计件工资、计时工资、结构工资、奖励工资和各种津贴、
补贴。
计件工资。50年代,部分生产工人实行计件工资,1958年停止。1961年起,在采煤、建筑、机械
加工等行业实行计件工资,1966年停止。1978年,先由机械行业恢复计件工资制后,逐渐扩展到建筑、
一轻、冶金、煤炭、制药、化工、运输等部门,分别采用最终产品计件、单位产品等级制工资含量、
实现利税工资含量、产值工资含量、吨公里工资含量和全额计件工资、超额计件工资、包工工资等分
配形式。
奖励工资。1957年以前,多数企业执行超产奖、质量奖、节约奖、安全奖、新产品开发奖等奖励
制度。1957年,各种奖励工资停发。1959年和1960年曾分别发放1958年、1959年的跃进奖金。1966年,
原实行综合奖的单位,把综合奖金改为附加工资,以后参加工作的人员不享受此项待遇。“文化大革
命”期间,奖励工资被取消。1978年,在部分企业进行恢复奖励制度试点,不实行奖励制度的企业年
终实行一次性奖励。到1979年6月,全区有490户企业被批准为奖励试点单位,占全部企业数的21%,
奖励人数55849人,占职工总数的32.9%,年人均实发奖金18元。1984年实行第二步利改税后,各企业
发放奖金与经济效益挂钩,奖金数额上不封顶、下不保底。
岗位津贴。1956年,对担任职务的技术水平较高的有经验的专职工程师、技师、主任工程师、正
副总工程师加发一定比例的技术津贴,以后又对班组长以上人员实行岗位补贴,对从事井下、高温、
有毒及其他特殊劳动条件或工作环境工作的工人给以艰苦岗位津贴。
夜班津贴。1955年,对从事夜班生产的工人和跟班生产的干部给以夜班津贴。1965年统一标准为
每人每夜0.2元。1980年规定,在夜12点前下班者每人0.3元,12点后下班者每人0.4元。1986年又把实
行三班制生产企业中从事大夜班生产的津贴标准提高到0.8元,把中班津贴标准提高到0.6元,实行两
班制的企业只能有一个班享受夜班津贴,标准为0.6元。
交通补贴。1975年9月,对上下班乘公共汽车3站以上和住集体宿舍利用公休日回家的职工,凭车
票补贴票价的70%; 对骑自行车上下班,居住地点距工作地点两公里以上的补贴自行车修理费,每月
1.5元。
少数民族职工伙食补贴。 按照1957年的规定, 对信奉伊斯兰教的职工,每人每月给予生活补助
3.5元。1979年改为4.5元。
除上述津贴外,还有保健津贴、中小学班主任津贴、教龄津贴、护龄津贴、合同制工人工资性补
贴、老药工技术津贴和防暑、取暖、粮食、肉食、副食品价格补贴以及学徒工和见习人员的生活补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