粮食征购与定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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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从1940年11月起,沂蒙抗日根据地内民主政权开始执行山东省战时工作推行委员会制定的甲、乙、
丙3种征收公粮的公平负担办法:甲种办法按户分等交纳;乙种办法按人均地亩交纳;丙种办法按每
人每年收入粮食数交纳。1941年4月,将乙种办法改为按人均中中亩核定交纳数。5月5日,省战工会
召开全省粮食会议,研究通过了《关于粮食与征收救国公粮的决议》和《粮票使用办法》。会议决议
规定:全省统一征收救国公粮,以主任公署区为单位,按脱产人员每人每天1.25公斤粮食编造预算。
救国公粮征收数一般不超过生产总量的20%。同时决定在沂蒙、滨海、泰山、胶东、清河、鲁南6个地
区实行粮票。会后各区召开会议传达贯彻,按决议组织人员征收。滨海区于5月15日成立征收公粮委
员会,规定了征收的粮色比例:小麦占40%,高粱、谷子占45%,豆子占15%。并规定:亩产粮不足15
公斤者免征;普通户征收额不得超过产量的10%;特富户不得超过产量的30%;党政机关人员从6月15
日起,到农村出差,一律向派饭户交粮票,群众用粮票抵顶公粮或到指定粮库领粮。1942年7月25日,
滨海专署为减轻人民负担,根据大部分地区已实行减租减息的新情况,对各阶层征收救国公粮的最高
限额重新做了规定:地主已实行减租减息者,征收数不得超过收入总数的40%,未实行减租减息者,
不得超过50%;富农不得超过30%;中农不得超过20%;小佃农和贫农不超过10%,未减租者免征。同
年8月25日,省战工会修改征粮办法,废止原甲、乙两种征粮负担办法,不再按亩摊派,改按粮食产量
征粮。征收时以户为单位,每年每人产量不足50公斤者不负担,以50.5公斤征收1%为起点,累进征收。
根据地各专区实行的征粮办法不完全一致:鲁中区以每人平均占有的中亩地起征粮食;鲁南区按人均
收入粮食数征收公粮;滨海区则按地级产量计征公粮。总的原则是尽量做到合理负担。1945年,全省
救国公粮基本为按人均收入粮食数累进征收。滨海区在执行时,先将土地折成中中亩,计算出人均中
中亩,以中中亩产量计算出每人收入粮食数,按人均收入将户分为5等,确定出每户适应的负担率,
便计算出该户应交救国公粮数。每户的总负担数三分之一交麦粮,三分之二交秋粮。
    在战争时期,敌、伪、顽各方千方百计与解放区争粮。1945年7月7日,伪山东省公署规定,田赋
一律改为实物征收:上等地亩每亩征小麦12公斤,中等地10公斤,三等地8公斤。临沂敌伪据此计划
抢麦1200万公斤,仅傅庄乡就计划征抢115万公斤。实施办法有三:一是在其占领区内强征。以临沂
为集中点,分临沂、傅庄、卞庄、兰陵4处进行;二是在占领区强购。计划设立“合作社”,以伪钞
强买群众存粮。并在临城(今枣庄市薛城)、官湖(今属江苏省邳州市)设了粮站准备储粮(二地均
在铁路线上);三是武装抢粮。以傅家庄东南、卞庄以南、兰陵周围3个地区为中心,向解放区抢粮。
鲁南行署针对敌情发出训令:打击敌之抢粮阴谋,严禁解放区粮食出境。
    抗日战争胜利后的1946年,省政府统一鲁中、鲁南、滨海3区公粮负担办法。先将土地划分等级
折成标准亩,按标准亩收入累进征收。每征1公斤公粮带征柴草1.5公斤。1947年春,为了战争之需,
政府向群众预借全年公粮的30~40%,夏、秋征收时扣除。1948年,公粮、公草以户为负担单位,以
中亩为标准,每中亩全年征收公粮15公斤。1公斤公粮带草1.5公斤。田赋不征本币,改按每中亩征秋
粮1.5公斤,并按秋粮应征公粮数的20%征村经费附加。1949年,将公粮、田赋、柴草等负担同时并征,
并附征乡村经费。这些征收项目统称为农业税。征收时以户为单位,以中亩为负担标准(每中亩产量
为75公斤),每人扣除7分中亩为免税点。扣除免税点后,每中亩全年负担公粮15公斤、田赋粮2.5公斤、
柴草粮2.5公斤,附征乡村经费粮3公斤。鲁中南区共有人口15516128人,共负担304022788.5公斤,平
均每人负担21.975公斤,占粮食总产量的14.41%。1951年,公粮征收按户有土地评定的常年产量,每
人扣除50公斤免征后,每50公斤计征12公斤(含地方附加粮2公斤),分夏、秋征收。1953年,粮食部门
将征收的公粮作价变为商品粮,价款划拨给财政部门,作为农业税收入。到1985年,改为财政部门直
接征收代金。
    1953年11月,本区实行粮食统购。农民当年收入的粮食,扣除口粮、种子和饲料后的余粮,全部
由国家统一收购,不准卖给私人。国家按余粮分级累进定率,依率统购。当年征购粮食13981万公斤。
1955年,实行"定产、定购、定销"政策。1959年,全区粮食产量为140269万公斤,但由于受高估产、高
征购等浮夸风影响,征购量高达48708万公斤,比1953年统购数高出2.48倍,购产比例达到34.72%。致
使翌年春大量购后返销,返销面达到80~90%,造成全面缺粮,人民生活陷入极度困难,不少人因缺
粮营养不良患了水肿病。 1964年,全区粮食总产达200195万公斤, 征购量为41206.5万公斤,购产比例
为20.5%,比1959年降低14.22个百分点。1965年,实行粮食征购一定三年的政策,全区安排粮食包购
任务35500万公斤。 该任务执行了两个三年 (到1970年) 。1971年改为一定五年,全年包购任务调整为
32700万公斤。对生产队超额完成包购任务的部分,给予30%的加价奖励。1972年,粮食包购任务增加
5%,全区粮食包购任务为34335万公斤。该任务定额执行到1978年。从1979年夏粮上市起,调减粮食包
购任务,提高粮食统购价格20%,将超购加价幅度由30%提高到50%,全区粮食包购任务调减为31350万
公斤。翌年,实行夏粮超购加价、分季付款、全年统算的政策,全区确定夏粮包购任务为8800万公斤,
超夏粮包购任务部分预付加价款80%。1981年,实行粮食购销差额管理、调拨包干办法,一定三年。
同时还对临沂、郯城、苍山3县核减大豆包购任务145万公斤。核减后,全区尚有粮食包购任务31205
万公斤。对超额完成粮食包购任务部分,实行夏秋分季付给加价款,不搞全年统算。1982年,地区对
各县核定超购加价基数20735万公斤。各县粮食包购任务完成得好,少开支的加价款归各县财政;多
开支的加价款由县财政负担。分季加价的办法停止执行。翌年,为促进山区开发, 对莒县、沂水、
沂源、蒙阴、平邑、费县、沂南等7个山区县调减粮食包购任务3500万公斤。调减后全区尚有包购任
务27705万公斤,超购加价基数17235万公斤。是年,对完成征购任务后的粮食实行多渠道经营。1985
年4月1日,改粮食统购为合同定购。定购的品种为小麦、稻谷、玉米(后又增加小米)。合同定购数量
以外的三大品种(含小米)和非定购的品种自由购销。1986年,省对市地实行粮食购销调拨包干办法,
省安排临沂地区粮食合同定购任务29000万公斤,国家委托代购计划6000万公斤。1988年,省对市地实
行粮食购销调拨包干、一包三年的办法,核定的合同定购任务一定三年不变。临沂地区的合同定购任
务为26950万公斤,议价转平价计划4850万公斤。1989年,区内遭受较重的自然灾害,秋季粮食作物减
产,全区粮食总产减少16%。其中,主要产粮县郯城县、苍山县减幅分别达26%和18%。为此,省政府
将本区合同定购粮任务减为25450万公斤,同时将议转平计划由4850万公斤增至5150万公斤,给予照顾。
是年,实际完成合同定购27210万公斤,占计划的107%;完成议转平6670万公斤,占计划的129%。1990
年,因行政区划调整,日照市、沂源县从本区划出,临沂地区合同定购任务变更为24150万公斤,同
时取消了议转平计划。1990年秋季,国家将合同定购改为国家定购。1991~1992年继续沿用粮食购销
调拨计划包干的办法, 核定临沂地区国家粮食定购任务为25630万公斤。  1992年9月粮价全面放开。
1993年保留定购,取消粮食调拨。因莒县划归日照市,国家粮食定购任务调整为21450万公斤。为大
力发展粮食生产,确保供需总量平衡,1994年国家提高了粮食收购价格,小麦由每500克0.37元提高到
0.54元,稻谷由每500克0.386元提高到0.56元,玉米由每500克0.225元提高到0.41元。国家采取措施保
护农民种粮积极性,并三令五申不准给交售粮食的农民打白条,不准将农民交售的粮款抵顶乡、村的
统筹和提留,切实减轻农民负担,收到良好效果。是年全区完成粮食定购任务51010万公斤,超交售
粮食29560万公斤。

                临沂地区历年粮食总产和征购数量表
  表8-12                                                单位:万公斤
┌──┬────┬────┬───┬──┬────┬────┬───┐
│项目│粮食    │征购    │购产  │项目│粮食    │征购    │购产  │
│数量│总产量  │数量    │比例% │数量│总产量  │数量    │比例% │
│年份│        │        │      │年度│        │        │      │
├──┼────┼────┼───┼──┼────┼────┼───┤
│1950│123185  │10554   │8.5   │1955│160626  │31423   │19.5  │
├──┼────┼────┼───┼──┼────┼────┼───┤
│1951│133777  │14238   │10.6  │1956│159412.5│24851.5 │15.5  │
├──┼────┼────┼───┼──┼────┼────┼───┤
│1952│137460.5│16226.5 │11.8  │1957│128528  │20659   │16.0  │
├──┼────┼────┼───┼──┼────┼────┼───┤
│1953│111894  │13981   │12.5  │1958│167337.5│36742   │21.9  │
├──┼────┼────┼───┼──┼────┼────┼───┤
│1954│144440.5│31334   │21.7  │1959│140269  │48708   │34.7  │
├──┼────┼────┼───┼──┼────┼────┼───┤
│1960│135614  │36091.5 │26.6  │1976│291763.5│40392   │13.8  │
├──┼────┼────┼───┼──┼────┼────┼───┤
│1961│161156.5│38877   │24.1  │1977│251371.5│31083   │12.3  │
├──┼────┼────┼───┼──┼────┼────┼───┤
│1962│144278.5│37601.5 │26.0  │1978│303785  │35433   │11.6  │
├──┼────┼────┼───┼──┼────┼────┼───┤
│1963│124171  │26183.5 │21.0  │1979│320716  │42678   │13.3  │
├──┼────┼────┼───┼──┼────┼────┼───┤
│1964│200195  │41206.5 │20.5  │1980│325555  │35253.5 │10.8  │
├──┼────┼────┼───┼──┼────┼────┼───┤
│1965│174659.5│33299   │19.0  │1981│328649  │34064.5 │10.3  │
├──┼────┼────┼───┼──┼────┼────┼───┤
│1966│202120  │31483.5 │15.5  │1982│405212  │41340.5 │10.2  │
├──┼────┼────┼───┼──┼────┼────┼───┤
│1967│213126  │35572.5 │16.7  │1983│449445  │50349   │11.2  │
├──┼────┼────┼───┼──┼────┼────┼───┤
│1968│203558.5│38896   │19.1  │1984│467473.5│73084   │15.6  │
├──┼────┼────┼───┼──┼────┼────┼───┤
│1969│200530.5│26894.5 │13.4  │1985│449918.5│36126.5 │8.0   │
├──┼────┼────┼───┼──┼────┼────┼───┤
│1970│196102.5│27055   │13.8  │1986│444688  │36408.5 │8.0   │
├──┼────┼────┼───┼──┼────┼────┼───┤
│1971│207862.5│25495   │12.2  │1987│459687.5│36171   │7.9   │
├──┼────┼────┼───┼──┼────┼────┼───┤
│1972│241125.5│31573.5 │13.1  │1988│450847  │28834   │6.4   │
├──┼────┼────┼───┼──┼────┼────┼───┤
│1973│267486  │34940.5 │13.0  │1989│437116.5│28023   │6.4   │
├──┼────┼────┼───┼──┼────┼────┼───┤
│1974│223305.5│24477   │11.0  │1994│444462  │51010   │11.48 │
├──┼────┼────┼───┼──┼────┼────┼───┤
│1975│273913.5│35925   │13.1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