废旧物资回收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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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收购政策  建国以来,废旧物资被国家列为三类收购物资,不规定派购任务,但出卖时必须
由国家统一收购。50年代初,国家对废旧物资收购实行分级管理,杂铜、废锡、废橡胶、杂骨、废棉、
废纱、破布等8种由全国总社统一掌握;废钢铁、废铝、废纤维制品等由省社掌握;其余品种由县社
和基层社掌握。1979年,全国总社进一步明确了废旧物资经营范围:(1)收购城乡居民、农村社队、机
关、团体、部队、学校、商店、医院等单位有利用价值的各种废旧物资(包括群众出售的各种旧的生
活资料);(2)收购厂矿企业在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旧物资和边角下料(包括报废的机械设备和包装容器);
(3)对厂矿企业在生产过程中产生的残次品和呆滞原材料、超储物资,以及由于转产、改产的剩余物资
和清仓物资,可以选购或代销;(4)对铁路、石油、电力专用器材,不论集体或个人出售,一律严禁收
购。
    二、 回收业务  1949年,滨海推进社收购旧衣服、旧棉花2.4万公斤,收购废钢铁3万公斤。1953
年和1954年,全区分别收购杂铜28.52万公斤和35.3万公斤。1958年废品收购出现高潮,全年共收购
杂铜261.36万公斤、 废钢铁3275.34万公斤、 废铅锡57.25万公斤、 破布254.93万公斤、废麻及麻制品
49.34万公斤、废纸35.76万公斤。60年代后,废旧物资回收逐步走向正规,基层社设采购站收购废品,
各零售店利用下乡送货之便收购或以物易物。1977年7月18日,经中央批准,公开发表了周恩来总理
为废旧物资收购工作的题词:"全国商业部门在党的社会主义建设总路线的光辉照耀下,应该向新会
学习,抓紧废物利用这一环节,实行收购废品,变无用为有用,扩大加工;变一用为多用,勤俭节约;
变破旧为崭新,把工农商学兵联成一片,密切协作,为全面地发展生产服务,以便更好地实现勤俭建
国, 改造社会的任务。"各级供销社遂掀起了废旧物资回收高潮,并开展了废旧物资加工利用工作。
1979年,费县土产杂品公司制成小吊车、夹板锤、麻刀机、布鞋分割机、废品除尘器等12种机械,还
制成布条、估棉除尘生产线,加工废旧物资,经全国总社和省供销社组织鉴定后,进行了推广。全区
先后有7个县成立了废旧物资回收公司,有工作人员3700多人。加工项目有:1973~1977年,对25万条
手推车旧轮胎进行挑选加工;1975~1977年,加工麻刀60吨,增值3万多元;1976~1980年,加工生产
硫酸铜20多吨,硫酸亚铁5吨,支援了农业生产;1976~1977年,加工提炼白银4.8公斤;1978~1982年,
收购旧军鞋126.6万双、旧军用棉衣1.1万套、废油桶3.6万个、旧麻袋18万条,经过挑选、修补、加工,
获利18万元。 每年加工废旧钢铁400余吨。 1975~1987年,在回收的废旧物资中,选交国家文物17种
422件, 古铜币3.6吨。 1989年, 完成废旧物资回收额4633万元,其中回收杂铜138.7万公斤,废铅锡
83.5万公斤、废钢铁688.8万公斤、破布420.7万公斤、废麻及麻制品78.9万公斤、废纸424.3万公斤。

                       临沂地区供销系统部分年份主要废旧物资收购情况表
  表8-9
┌──┬────┬────┬────┬────┬────┬────┬────┬────┐
│品名│杂铜    │废铅锡  │废钢铁  │破布    │废麻及  │废纸    │废塑料  │杂骨    │
│数量│(万公斤)│(万公斤)│(万公斤)│(万公斤)│麻制品  │(万公斤)│(万公斤)│(万公斤)│
│年份│        │        │        │        │(万公斤)│        │        │        │
│    │        │        │        │        │        │        │        │        │
├──┼────┼────┼────┼────┼────┼────┼────┼────┤
│1952│14.05   │1.18    │20.5    │2.2     │1.5     │0.85    │        │        │
├──┼────┼────┼────┼────┼────┼────┼────┼────┤
│1955│28.35   │4.1     │104.8   │12.7    │8.65    │5.2     │        │        │
├──┼────┼────┼────┼────┼────┼────┼────┼────┤
│1960│9.4     │1.0     │181.0   │60.1    │34.75   │37.8    │        │        │
├──┼────┼────┼────┼────┼────┼────┼────┼────┤
│1965│14.85   │3.15    │158.95  │51.25   │22.35   │14.5    │        │57.95   │
├──┼────┼────┼────┼────┼────┼────┼────┼────┤
│1970│7.65    │1.5     │1201.2  │105.35  │22.7    │9.5     │1.42    │138.1   │
├──┼────┼────┼────┼────┼────┼────┼────┼────┤
│1975│8.1     │1.45    │1248.5  │167.85  │22.75   │12.45   │15.4    │171.05  │
├──┼────┼────┼────┼────┼────┼────┼────┼────┤
│1980│20.85   │6.05    │676.9   │281.3   │32.95   │72.65   │36.15   │290.45  │
├──┼────┼────┼────┼────┼────┼────┼────┼────┤
│1985│22.45   │95.7    │631.3   │305.35  │64.2    │138.3   │112.25  │311.1   │
├──┼────┼────┼────┼────┼────┼────┼────┼────┤
│1989│138.7   │83.5    │688.8   │420.7   │78.9    │424.3   │134.6   │426.2   │
├──┼────┴────┴────┴────┴────┴────┴────┴────┤
│1994│共收购废旧有色金属7012吨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