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商企业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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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辖区内生产经营的公私企业的开业、转业、歇业进行登记管理,历来是政府工商行政管理的主
要职责, 是地方政府调控市场、 贯彻产业政策的重要手段。清朝末年,先后颁行了《商人通则》、
《公司律》等工商行政管理法规,从事生产和经营活动的工商企业一律进行登记注册。当时,沂州府
所辖各州县的主要工商业有:采煤、盐店、织布、缫丝、缝纫、酿酒、榨油、酱园、糕点、陶瓷、翻
砂、编织、铁木业、京广杂货店、饭庄、国药、纱布等行业。经营业大都依律进行了注册登记,领取
牌照,合法经营。民国初年,大体沿用了对工商企业登记管理的做法。1929年,国民政府颁布《商会
法》和《工商同业公会法》,力图规范商会活动,同时成立的同业公会在协调本行业业户之间的关系
上也发挥了一定作用。30年代,各县政府建设科,通过商会和同业公会,对商号、摊贩、厂矿,依国
民政府颁布的条款进行登记发照。此期,临沂工商业活动活跃,临沂城内有京货店铺18家,广货店铺
20家,杂货店铺37家,铁货业店铺9家,酒店业15家,酱园业8家,鞋帽业12家。
抗日战争期间,根据地民主政府鼓励、帮助发展工商业,以打破敌伪封锁,解决军需民用。省战
工会(省人民政府的前身)成立之初,便设专门机构管理工商业。1941年9月,滨海专署发布《关于禁止
宰杀耕牛及禁止棉花出境的布告》规定:"严禁内地棉花贩运出境,保障抗日根据地的生产和军民穿
衣的需要。"1943年7月,中共山东分局决定,在政权系统成立工商管理机构,鲁南(区)建工商管理局,
各专署建工商管理分局及各县局,统一领导根据地的财经工作和对敌经济斗争。此前,1942年,滨海
专署即指示各地政府对私酿酒坊进行登记,并命令暂停酿酒,以保证根据地军民粮食供应。抗战胜利
后,滨海工商局下令要求各分局组织力量进入城市,对日伪经营的各种企业、洋行和资财进行登记接
收。同时对各类私人作坊、商号进行调查、登记,帮助其及时复业。1948年,鲁中南第六专署(滨海)
工商局重点对种植黄烟面积较大的莒南、莒县、临沭、竹庭、日照等县进行黄烟烤烟房登记,以保证
根据地的税收。
建国后政务院财经委及时颁布了《私营企业暂行条例实施办法》,从1950年到1951年,各县重点
对私营商业、手工业的开业、转业、歇业进行统一管理,凡有利国计民生的生产事业准其发展,予以
发照;反之则不予核准登记。1952年,根据《山东省行商管理暂行办法》,重点对区内各类集镇的行
商依次办理登记与审查发证工作。所发的"行商证"每年更换一次。1956年私营工商业的社会主义改造
基本完成后,仍坚持企业登记发照工作,但实行按行业归口管理。"大跃进"中,工商行政机构被撤销,
企业登记发照和管理工作一度中止。1962年12月,国务院颁布《工商企业登记管理试行办法》。翌年
初,即按规定对商贩进行清理、登记,全区共批准可营商贩21866户,取缔无证商贩16753户。在此基
础上对全区国营、集体工商企业全面进行登记。此期,还明文规定,农村"四坊"(油坊、粉坊、豆腐坊、
磨坊)只许集体经营,以成品换原料,另收加工费;不准私营,不准购买原料加工成品出售,以副业
为名进行商业活动。"文革"时,工商企业登记管理工作被迫中断。
1979年,地区和各县工商局,对社队、街道企业和个体工商业进行全面登记。至年底,共登记发
证18130户,其中特殊行业2227户、调料酿造业135户、"四坊"5676户、饮食业2135户、个体工商业7927
户。此次登记本着"三宽三严"的原则进行,即国营暂不能代替者从宽,已经代替满足市场需要者从严;
缺门行业从宽,过剩行业从严;手工艺匠人修理业从宽,商业从严。1982年,根据《工商企业登记管
理条例》,为26189户企业办理了开业手续,同时对农村"四坊"、条编、土木、石灰业等不再进行登记,
允许自主经营;允许农村社队开办综合性商业网点。从1981年1月起,开始换发全国统一营业执照,
改革企业登记管理办法,进一步放宽经营范围。允许批零兼营和企业在不同地区、行业和不同所有制
之间联营,乡镇企业可以小厂挂大牌。同时简化了办理手续与层次,对个体工商户,只要申请经营的
项目符合政策规定,就准予登记发照,不受数量、行政区划和行业布局的限制。对利用当地资源兴办
的农副产品加工业、食品业、饲料加工业和小能源加工业等,在政策上尽量放宽,优先登记发照,以
支持乡镇企业的发展。1985年,在全区范围内对党政机关和党政干部经商办企业进行了清理整顿。全
区共清出66户,注册资金159万元,根据上级规定,决定停办23户,另有38户在办理移交、脱钩手续
后可继续经营。同年,对全区各类"公司"、"中心"进行清理,共清出1527户,对44户无资金、无设备、
无营业场所、无固定从业人员的"皮包公司"吊销营业执照,收缴了公章;对104户力量不足虽领执照但
尚未开业的公司和10户一家两照的公司、中心收回营业执照;对56户挂集体名义的个体"公司"、"中心"
变更了名称;对无照经营的"公司"、"中心"依法予以取缔。1989年,根据中央指示,再次进行清理整顿
公司工作,对123户属党政机关办的公司,作人、财、物"三脱钩"处理的92户,予以撤销的18户。在此
次清理整顿中,原在公司兼职的75名党政机关干部,有53人辞去了在公司兼任的职务,有22人辞去在
机关中的职务转入公司工作。
1991年,按照地委、行署提出的"重工、强农、兴商"的经济工作指导思想,加强企业登记管理工
作。从7月2日开始,地区工商局开始进行地直企业的登记管理。先后为1384家办理了扩大经营范围或
调整经营方式的变更手续;批准4家县办企业冠以"地区"名称;全年办理开业登记2157户,注销不符合
产业政策和不具备经营条件的企业349户。进一步理顺了地直工商企业的登记管理关系,促进企业依
法经营。 1992年,党政机关兴办经济实体,分流行政事业人员,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全年为地、县
(市)各类机关、事业单位兴办的经济实体登记注册1433个,注册资金2.63亿元,从业人员达22537人。
其中,机关、事业单位分流到经济实体人员3898人。1993年,根据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指示,为进一
步促进改革、发展和稳定,对企业登记管理进行了较大幅度改革。首先改革了企业登记的前置审批制
度和核定原则,简化了企业登记手续;继而放宽了对企业名称、经营范围、方式、注册资金和企业法
人、人员总数等方面的限制。提高了工作效率,方便了有关企业。全年办理企业变更登记550户,核
转和批准10户企业冠省、地区名称,为297户企业调整了经营方式或内容,为机关、事业单位新办经
济实体登记注册2009个,机关转入经济实体人员2342人。同时为适应扩大开放,引进外资的需要,3
年来为将近300家"三资"企业办理了注册登记手续。1994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实施,进一
步规范了对按现代企业制度建立的公司制企业的登记管理工作。到年底,全区登记注册的公有制工商
企业29998户,从业人员989934人,注册资金116.4亿元,其中,《公司法》实施后办理的有限责任公
司达53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