固定资产投资计划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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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是综合平衡,引导和调控投资方向。遵照“以农业为基础,以工业为主导”的发展国民经济的
总方针,建国以来,用于工农业建设的固定资产投资约占总投资的三分之二。1970年前,执行全党大
办农业的方针,大力引导和支持对农业的投资。用于发展兴修水利、农田基建和推广农业机械化,对
农业的投资平均每年占总投资的50%。1970年后,投资趋向偏重“三线”军工建设和地方“五小”工
业。对工业的投资特别是重工业的投资超过农业。1970年,全区对农、轻、重三业的投资数额分别为
27万元、441万元和3648万元,重工业投资是农业投资的135倍。“六五”期间,对轻工业实行优惠政策,
对轻工业的投资比重大增。1980年前,轻工业投资占工业总投资的20%以下。1981~1987年,轻工业年
均投资额占工业总投资额的比例上升到47.1%,1987年高达65.7%。从1988年开始,投资重点向农业、
交通和基础材料工业倾斜,控制长线产业。自建国以来,贯彻先生产后消费的方针,始终对非生产性
投资进行控制。1959~1978年的20年中,非生产性投资占总投资的比重每年在13%左右。80年代后,注
重补还对非生产性投资欠帐较多的问题,非生产性投资的比例上升到年均占总投资的20%以上。“七
五”期间,引导企业把固定资产投资的重点由基建转向对老企业的更新改造和扩建方面来。更新改造
及措施投资的比重由1980年的17.7%上升到1994年的46%;二是对固定资产投资实行规模管理。1986
年前主要控制全民和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的固定资产投资。凡属固定资产投资,包括国家预算内投资、
银行贷款、利用外资、更新改造措施投资、各种专项资金和预算外资金投资,均要按隶属关系和计划
管理权限,经地区计委综合平衡后,上报纳入全省固定资产投资计划规模。可以享受全部或部分计划
内主要建筑材料供应。1986年后,开始对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计划总规模进行管理;三是加强对固定
资产投资项目的管理和审批。凡是大中型项目的投资一律由省转报国家计委审批。地方小型项目的投
资权,1984年前绝大部分属省。1985年后规定:凡属自筹资金安排的生产性项目,500万元以下者由县、
地直主管部门审批; 500万元以上至1000万元以下者, 由地区计委或主管厅局审批;1000万元以上至
3000万元以下者,由省计委审批。用自筹资金安排的非生产性项目,投资额分别在300万元以下、300
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500万元以上的,分别由县及地直主管部门、地区计委、省计委审批。1988年
贯彻治理整顿精神后,审批权限一度从严控制。1992年邓小平南巡谈话后,随着地方投资热潮的不断
高涨,对投资项目的管理有所放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