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鲁政字[2000]194号) 滨州地区行署,滨州市人民政府: 2000年6月10日, 国务院以国函[2000]59号文批复我省,同意撤销滨州地区和 县级滨州市,设立地级滨州市。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 撤销滨州地区和县级滨州市,设立地级滨州市。市人民政府驻黄河四路524 号。 二、设立滨州市滨城区,以原县级滨州市的行政区域为滨城区的行政区域。区人 民政府驻黄河六路530号。 三、滨州市辖原滨州地区的惠民县、阳信县、无棣县、沾化县、博兴县、邹平县 和新设立的滨城区。 望你们按照“精简、效能”的原则和有关规定,认真做好地级滨州市及滨城区的 组建工作。组建工作结束后,要及时将组建工作情况专题报告省政府。 二○○○年七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