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婚姻 1982年9月10日, 新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规定,结婚年龄男不得早 于22周岁,女不得早于20周岁,并要求晚婚晚育。境内青年结婚年龄一般推迟到男25 周岁, 女23周岁以上。 是年,第三次人口普查,全区有配偶的167.11万人,丧偶的 20.23万人,离婚1.44万人。至1985年,晚婚晚育成为社会主流。 1990年, 第四次人口普查,全区共有家庭89.54万户,总人口为349.94万人,男 176.99万人,女172.95万人。15岁以上人口共261.59万人,男130.96万人,女130.63 万人。其中未婚的59.95万人,占22.9%,男占55.5%,女占44.5%;有配偶的182.94万 人,占69.9%;丧偶的17.56万人,占6.7%,男占33.69%,女占66.31%;离婚1.14万人, 占0.44%。 2000年,全区准予登记结婚6.36万人。其中女不满23周岁结婚266人,晚婚率99%。 自愿离婚880人(不含法院判决离婚),申请离婚未准30人,申请离婚经调解和好278人。 自愿离婚和法院判决离婚占登记结婚的6%左右, 其中, 通过民政部门准予离婚的占 1.5%,通过法院判决离婚的占4.5%。全区婚姻属稳定型婚姻。 二、家庭 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后,由于人们传统家庭观念的转变及计划生育工作的开展, 一孩家庭增加,户均人数逐渐减少,家庭小型化趋势更加明显。1985年,全区每户平 均4.20人。1990年,全区户均3.9人。 90年代, 人口增长得到有效控制,3口人家庭增加。2000年,全区总人口361.09 万人, 总户数104.76万户,农业人口310.96万人,非农业人口50.13万人,城乡平均 每户3.43人。 城区户均3.11人,人均居住面积13.71平方米;农村户均3.74人,人均 居住面积31.24平方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