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79年起,药政工作逐步恢复,地区卫生局及各县均配备专职或兼职药政人员, 具体管理药政事宜。 1981年5月,国务院下发《关于加强医药管理的决定》,全区逐 步对药政、药检组织机构不健全、人员不足、技术设施简陋等方面的突出问题加以解 决。 1984年9月2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颁布。同年,地区卫生局恢复 药政科, 县市均设立药政股或药政办公室,建立药品检验所;全区建立8个药品监督 委员会, 130个药品监督小组, 确定专职药品监督员21名,兼职528名,药品报告员 667名, 形成地、县、乡镇三级药品监督网络。1990年10月,地区医药公司加挂医药 管理局的牌子,对全区医药工商企业实施行业管理职能。1999年12月29日,地区药品 监督管理局成立。 2000年3月20日,经行署法制局批准,地区药品监督管理法律、行 政法规的执法主体,由卫生行政部门变更为药品监督管理局,实现药政、药检职能及 人员的归并, 对全区药品的研制、 生产、流通、使用进行行政管理和技术监督。至 2000年底,全国省级药品监督管理体制改革基本完成,实行省以下垂直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