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农机监理 1979~1983年,由于全区各监理部门职责划分不清,农机、交通监理一度中止配 合,交通监理将拖拉机及驾驶员年度检审与汽车一起进行,农机监理则结合“三秋” 前的机务工作检查进行,并根据“机车技术状态保养升级赛”的评比对拖拉机进行逐 机检验,检验合格者发给有机车技术状态标志(甲、乙)的号牌,并发给“中华人民共 和国农用拖拉机驾驶证” 。1984年8月,建立地区农业机械安全监理站,隶属地区农 业机械管理服务公司,负责全区拖拉机牌照和驾驶员证件的发放及费用的收缴等工作。 同年,地区农机安全监理站开始对25马力以下和25马力以上、不从事常年营业性运输 的拖拉机核发号牌,并核发驾驶员农用拖拉机驾驶证。在执行过程中,出现交通监理 部门大量扣车现象,发证工作陷于停顿。 1985年, 省公安厅、 交通厅、农机服务公司联合下发《关于贯彻省政府鲁政发 [1985]51号文件的通知》,进一步确定交通和农机部门的职责范围,规定拖拉机统 一号牌分段使用。地区农机安全监理部门对25马力以下和25马力以上、不从事常年营 业性运输的拖拉机核发统一制做的大拖(74-47000、74-49000)和小拖(14-48000、14- 49999、44-45000、44-49999、74-49999)的号牌,并将原发各种号牌一律收回,统一 按规定换发,共换发大拖号牌700副,小拖号牌6218副,均占应换发数的70%以上;换 发驾驶证7685本, 占应换数的75%。 同年起, 年审工作由农机管理部门单独承担。 1989年底,地区农机安全监理站根据省公安厅、农业机械管理局《关于农用拖拉机委 托管理问题的通知》,接收公安车管部门农用拖拉机委托管理业务,委托内的拖拉机 必须同时具备公安车管部门、农机监理部门盖章的两种证件;牌证由农机监理部门直 接发到驾驶员手中,公安车管部门不再个别办理委托范围内农用拖拉机牌证发放手续。 至2000年底,全区共核发委托管理农用拖拉机交通号牌2.2万副,农田号牌1.54万副, 驾驶证2.35万本。 二、安全检查 1980年起,拖拉机及场间作业机械逐渐增多,大量农业机械为个人所有,而且分 散经营,常因拖拉机及柴油机场间作业排气管冒火花而导致火灾,从事运输的拖拉机 也常因违章操作发生翻车及撞死人等恶性事故。全区农机安全生产主要由社营站及生 产队负责。1985年,农机安全监理站在开始对拖拉机进行安全检查的同时,开展对其 它农业机械的安全检查,对全区的收割机、柴油机、脱粒机等进行摸底登记、建档、 检查,不符合安全作业标准不准作业;开展安全生产月和安全生产检查评比活动,成 立安全生产领导小组,签定安全生产责任状。是年,全区共印发2.72万份宣传材料, 推广防火帽4116个。 进入90年代,农民购买机械大量增加。至1998年,全区拥有拖拉机5.67万台,其 中有2.7万台拖拉机无牌、 无证作业,定期检验低于全省平均水平,无牌、无证肇事 占总数的2/3以上。 1999年底至2000年,全区开展以清理无牌、无证拖拉机和整顿农 机管理秩序为重点的大检查活动,清理无证、无牌拖拉机4030台,新办驾驶证1929个, 年检2.07万台,年审驾驶员2.05万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