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2年3月, 检察分院成立民事行政检察处,对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 事、行政判决裁定,发现确有错误或者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裁定 的,依法提出抗诉等。1993年12月,全区举办首起民事行政检察干部培训班。是年, 共受理民事行政抗诉案8起,立案1起。1994年,全区各县市全部成立民事行政检察科。 1995年,全区受理民事申诉案件125件,立案审查23件,建议提请抗诉4件,提请抗诉 7件,实现提请抗诉、建议提请抗诉、抗诉和办理审判人员犯罪4个“零”的突破。是 年,检察机关首起向省高院就地区水产局与惠民建材公司因购销合同纠纷不服二审判 决提请抗诉,再审对二审判决进行了改判。 1996年,无棣县检察院在办理民事抗诉案件中,发现县法院经济庭庭长孔宪忠、 副庭长徐强、 执行庭长门玉成有贪污诉讼费的犯罪事实,立案侦查后提起公诉,3被 告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2年、1年6个月和1年。1997年,根据全国佳木斯工作会议精神, 全区确定抓办案效率、抗诉案件质量和抗诉效率三个基本环节的工作思路,案件数、 质量得到提高,共受理案件284件,立案118件;提请抗诉45件,抗诉15件,改判10件。 1999年,全区推行民事行政检察工作改革,改变包办案件的做法,实行当事人举证为 主、办案人员补充材料为辅的工作方法,在博兴县试点推出律师代理申诉制度、案件 公开审查制度、 民行检察主办检察官制度、与司法局联合设立“148”联动制度四项 改革措施。2000年,全区推行博兴“四项”改革试点经验,制定《主诉检察官制度实 施方案》《民行办案规则》《民行接待来访暂行规定》《民行检察干警守则》等制度, 完善了量化管理办法。 是年,受案315起,立案212起;抗诉73起,提请抗诉146起, 改判24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