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78年,地、县两级检察院全部建立。1980年1月1日,全面实施《刑法》和《刑 事诉讼法》,在刑事检察中,通过审查批捕、审查起诉、出庭支持公诉等工作,依法 打击犯罪,对侦查、审判活动是否合法进行监督。1982年3~4月,全国人大常委会和 中共中央、国务院下发《关于打击经济领域严重犯罪活动的决定》,全区检察机关对 经济领域违法犯罪情况进行普遍调查,依法立查了一批贪污受贿、挪用公款等经济犯 罪案件。1983年起,全区检察机关与公安、法院、司法部门通力协作,开展严厉打击 严重刑事犯罪的“三大战役”。1985年,根据中央深入开展反腐败斗争的部署,全区 检察机关加大经济检察力度,先从棉花收购单位入手,查处了一批经济犯罪分子,又 在建筑、 银行等单位集中力量打击经济犯罪活动。1993年8月,中央作出进一步加强 党风廉政建设、深入开展反腐败斗争的部署,全区检察机关把查办的重点放在党政机 关、司法机关、行政执法机关和经济管理部门的贪污贿赂案件,特别是领导干部犯罪 要案上。1994年,全区两级检察机关均成立民事行政检察机构,开始对全区已经发生 法律效力的民事行政判决实行监督。1997年,突出反腐败查办大案要案、严厉打击严 重刑事犯罪和执法监督三项重点工作,改进立案监督、侦查监督和监管监督的薄弱环 节。1999年,地、县市两级检察机关把查办职务犯罪案件作为“一把手工程”,立查 司法人员犯罪案件占全省立查总数的三分之一。全区检察机关相继建立预防职务犯罪 工作专门机构,在反贪局设犯罪预防科。2000年,全区检察机关坚持“公正执法,加 强监督, 依法办案,从严治检,服务大局”的二十字方针,共批准逮捕各类人犯997 人,决定起诉刑事案犯857起、1263人,自行立案侦查职务犯罪案件116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