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工资 1985年,对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工资制度进行改革,建立以职务工资为主要内 容的结构工资制。 全区国家机关、事业单位普遍增加工资,人均月增资19.63元;企 业单位实行工资总额同经济效益挂钩。此后,全区企业职工工资与国家机关、事业单 位工资制度脱钩,国家不再统一安排企业职工工资升级。1986年,省工资制度改革领 导小组,分别对教师的教龄、部分军转干部工资的套改、低于原国家规定工资标准的 部分人员工资套改、科级干部职务工资进五档、护理人员的护龄津贴、国家机关所属 事业单位行政管理人员职务工资的确定、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部分工作人员工资套改 等问题作出规定;同时,对从企业调入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套改工资问题,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职务变动后工资问题也做了规定。是年,全区共有2.06 万人调整工资。 1987年8月,省工资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对解决专业技术人员实行职务 聘任制后的工资问题、部分人员职务工资的突出问题作了规定。是年,全区共有5403 人升级。 1988年,省工资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先后下发《关于贯彻执行劳人薪[1986]96号 文件中公安干警升级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关于贯彻劳人薪[1986]96号文件中几 个政策问题的处理意见》《关于贯彻执行劳动人事部〈关于一九八七年解决部分中年 专业技术人员工资问题的通知〉 的通知》,全区分别有425人、7192人、3849人调整 工资。同年,山东省国家机关、事业单位执行五类区工资标准的自5月1日起改按六类 区工资标准执行。同时,根据国家劳动人事部、教委《关于下发〈提高中、小学教师 工资标准的实施办法〉的通知》,全区分别有6.23万人和2.25万人调整或增加工资。 地区职称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工资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联合下发《关于贯彻中 央、省关于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实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度有关职务工资发放问题的 意见》,全区有9561人受聘专业技术职务后增加工资;有2432人因进入技术职务最低 档升了级。1990年,按照国家人事部和省人事局的要求,为全区国家机关、事业单位 的5.68万名工作人员普调一级工资, 月增资40.47万元;在普调的基础上为5.58万人 增加一级工资,月增资41.7万元;为9070名离退休人员增加离退休费,月增金额4.14 万元;为166名1957年后未升过级的退休人员增加退休费,月增金额1178.60元;为全 区2041名留转的合同制工人确定并调整工资待遇。 1993年, 国务院决定从10月1日起,对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现行工资制度进 行改革。 1994年1月25日,省政府下发《贯彻〈国务院关于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 工资制度改革问题的通知〉的通知》,规定机关工作人员实行职级工资制,分为职务 工资、级别工资、基础工资和工龄工资四个部分;技术工人实行岗位技术等级工资制, 工资由岗位工资、技术等级工资和奖金三部分构成;普通工人实行岗位工资制,工资 由岗位工资和奖金两部分构成。事业单位对全额拨款、差额拨款、自收自支三种不同 类型的单位实行分类管理,专业技术人员分别实行五种不同类型的工资制度:专业技 术职务等级工资制,专业技术职务岗位工资制,艺术结构工资制,体育津贴、奖金制, 行员等级工资制;事业单位的管理人员,在建立职员职务序列的基础上,实行职员职 务等级工资制;事业单位的技术工人实行技术等级工资制,普通工人实行等级工资制。 是年, 全区列入机关工资制度改革范围的2.02万人, 月增加工资212.71万元,人均 105.3元; 列入事业单位工资制度改革范围的5.18万人,月增加工资618.30万元,人 均月增资119元。 这次工资制度改革的特点是机关与事业单位的工资制度脱钩,建立 了工资正常增长机制,根据国民经济发展、物价指数变动,适时调整工资标准。 1995年10月,省人事厅、财政厅、计委下发《山东省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正常 晋升工资档次的实施办法》 , 规定实行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制度的工作人员中,凡 1993年10月1日工资制度改革后、两年考核成绩均为称职(合格) 以上的,可从同年10 月1日起在本职务(技术等级) 所对应的职务工资标准内晋升一个工资档次;考核不称 职(不合格)以及两年中只有一年考核称职(合格)的,不得晋升档次。1997年,根据国 家人事部、财政部和省人事厅、财政厅文件规定,全区从7月1日起调整机关、事业单 位工作人员的工资标准,人均月增工资20元。同年,按国家人事部、财政部、计委和 省人事厅、财政厅、计委文件规定,对全区实行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制度的工作人员, 从10月1日起晋升一个工资档次。 1998年,根据省人事厅、财政厅和地区人事局、财政局文件规定,从1月1日起将 全区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交通补贴、洗理费、粮油补贴、房租补贴、粮价补贴、 开放城市补贴、误餐补贴等七种津贴、补贴进行简化归并,合并后统一称为地方福利 补贴, 标准为每人每月145元。1999年,根据国务院办公厅文件规定,从7月1日起全 区调整机关、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标准,月人均增资120元,是历次调整工资中增 幅最大的一次,也是扩大国内消费需求、拉动经济增长的一项重要举措。同年10月, 全区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正常晋升工资档次共1.07万人,月增加职务(岗位)工资 及津贴(奖金)32.69万元,人均月增资30.43元。并按照有关文件规定,为地直机关、 事业单位1795名各类人员,分别办理确定工资级别、改行工资标准、晋升级别工资或 提高津贴比例等审批手续。 二、福利 1978年,全区机关、事业单位干部享受公费医疗、休假、遗属抚恤、生活补助等 其他福利待遇。国家机关人员福利费按月工资总额的2%提取。1980年12月16日,省人 事局、财政厅下发《关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福利费掌握使用的通知》,规定国家机关 工作人员福利费按月工资总额的2.5%提取,包干使用。在提取的2.5%中,全区各单位 每月提取工资总额的1%自己掌管使用,余下的1.5%由人事局年终统一提取,经过调剂, 一次分配各单位、按规定使用。1994年,全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福利费标准改按每人 每月8元提取。 此后,随着机关工作人员工资水平和生活水平的提高,福利费的作用 趋于减少,福利费用于机关工作人员生活困难补助的比例逐年缩小,而用于集体福利 的部分逐年增多,多数单位开始随个人工资发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