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概况】2001年,全市法院系统紧紧围绕“公正与效率”这一主题,切实抓好审 判工作、队伍建设和法院改革三件大事,各项工作都取得了新的进展。 一、积极推进法院改革。年内,全市法院贯彻以改革促发展求公正的工作思路, 狠抓了以人事制度、审判长选任制度、审判方式改革和裁判文书制作改革为核心内容 的四项改革。(1) 人事制度改革。按照《法官法》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暂 行条例》等有关规定,中院机关及7个基层法院普遍实行了“竞争上岗、双向选择”, 中级法院中层正职的平均年龄由原来的50.56岁降为45.82岁,文化层次由原来的大专 占95.65%上升为100%;副职由原来的平均41.92岁降为37.72岁,文化层次由原来的大 学本科占52.17上升为64%,一批德才兼备、年富力强的优秀中青年干部走上了领导岗 位,优化了干部队伍。(2) 审判长选任制改革。按照上级的具体要求,全市两级法院 各自确定了选任审判长的基本思路,制定了符合自身特点的《实施方案》和《实行审 判长选任制的暂行办法》,通过思想发动、个人申报、民主推荐、演讲评议、业务考 试、组织决定等项程序,推选出了审判长(执行长) 。(3)审判方式改革。按照立审分 立、审执分立的思路,实行了“大立案”改革。全市法院均设立了立案大厅,充实调 配了力量,统一了立案标准,规范了立案管理,对案件的审理情况实行了动态的跟踪、 管理和监督。两级法院充分发挥流程管理和监督职能,细化了审判操作规程,建立了 审判质量控制体系,实行了案件简繁分流,加大了诉前及诉讼过程中的调解力度,有 效地促进了办案质量和效率的提高。中院立案改革的经验受到了最高法院的肯定,跨 入了全省先进行列,中院立案庭庭长姚奎英被评为全国法院立案工作先进个人。实行 合议制改革。为还权于合议庭,全市法院对合议庭制度的改革不断进行分析、研究、 探索, 7月13日召开了全市法院“改革与完善合议庭制度”理论研讨会。在省法院组 织的完善合议制度理论研讨会上, 滨州中院提交论文10篇,其中获二等奖1篇,三等 奖1篇, 并获得组织奖,取得了有史以来的好成绩。全市法院在深化庭审方式改革、 提高公开审判水平上创造出了一些好经验,如滨城区法院推出的刑事案件普通程序简 易审,成立道路交通事故案件专门合议庭;阳信县法院实行的立案调解等经验,受到 了省法院的充分肯定。推行执行工作“阳光工程”。设立了执行局和执行大厅,统一 了执行工作。推行公开执行,创设了“党委领导、政府支持、法院主唱、社会各界协 助”的执行“大合唱”经验,形成一套完整的审判流程管理系统,保证每一起案件从 立案到审判、再到执行严格按照法定程序进行,防止了人为的违规操作,确保了案件 的公正与效率,受到了省法院的充分肯定和赞扬。(4) 裁判文书制作改革。从刑事裁 判文书改革开始,全市法院专门召开研讨会,统一规范了格式,同时又对民事、行政 裁判文书制作进行了改革探索,从2000年生效的裁判文书中筛选了部分优秀裁判文书 加以点评,并编印成册,以指导全市法院整个裁判文书制作的改革。新的裁判文书强 化了说理性,促进了案件质量的提高。 二、队伍建设。2001年,全市法院继续坚持“抓班子、带队伍、强素质、树形象、 创一流”的工作思路,把班子和队伍建设放在突出位置,强化职业道德和作风建设。 (1) 抓班子。在领导班子建设上,突出“七个坚持”:坚持党组中心组政治学习制度 化;坚持开好民主生活会;坚持从严治党,充分发挥党组成员的模范带头作用;坚持 民主集中制,提高班子整体决策水平;坚持党组成员个人重大事项报告制度;坚持党 组成员廉政建设制度;坚持立说立行、务实求是,为干警做表率。(2) 抓重点。上半 年,在全市法院开展了以职业道德教育为核心内容的整顿领导班子、整顿审判纪律、 整顿工作作风的“一教育三整顿”活动,中院党组成员分别带队,到市直30多家单位 征求意见, 并向全市人大代表及部分政协委员400多人发出了征求意见函。下半年, 开展了“法官·百姓心连心”“学党章、守纪律、正党风”“三比三看”等活动,加 强了与人民群众的联系,有力地推动了审判工作质量和效率的提高,《人民法院报》 《山东法制报》和滨州电视台均对此作了专题报道,省法院尹忠显院长批示:“滨州 中院的这一做法很好, 值得总结、宣传和推广……”。11月9日~11日,省法院派出 专门小组赴滨州中院及4个县区法院进行了经验总结,并向全省各级法院推广。(3)抓 基层。全市实行了中院党组成员和基层法院院长、副院长包法庭制度。通过定期或不 定期的蹲点指导,加强与基层法庭的联系,及时发现和解决法庭建设中存在的问题。 进一步加强了法庭的内部管理和后勤保障管理,实行了“电脑化”管理和建立小食堂、 小娱乐室、小图书室、小浴室、小菜园的“五小”工程,保证了在人民法庭建设一支 政治强、业务精、作风好的干警队伍。(4) 抓制度。按照“以制建院”的方针,中院 对近年来制定的100多项制度进行了重新梳理, 对相关制度进行了废、改、建,梳理 出了80多项制度。同时,坚持制度面前人人平等,在层层签订廉政建设责任状、建立 廉政建设“月评议”制度的基础上,加强对干警“八小时以外”的约束和管理,实行 一季一汇报、一季一检查、一季一评议制度,全年,中院机关未出现一名违法违纪的 干警。(5) 抓培训。全市先后举办了各种培训班11期,对二级以下的法官普遍进行了 培训。全市法院已培养法律研究生3名,正在就读研究生课程班人员16名。 三、审判工作。年内,全市法院共受理各类案件1.868万件,审结1.873万件 (含 旧存),实现了收、审、执案件的良性循环。 【刑事审判】2001年,全市法院共受理一审刑事案件1236件,审结1185件,分别 比上年增长23.5%和14.2%;判处刑事犯罪分子1589人,其中判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无期徒刑和死刑的356人, 判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和管制等刑罚的1118人;按 照宽严相济、 惩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对115人免予刑事处罚;对62人宣告无罪。 全市法院在“严打”斗争中,坚持将打击的重点集中在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有组织的 犯罪、带黑社会性质的团伙犯罪、车匪路霸和流氓恶势力犯罪,爆炸、杀人、抢劫、 绑架等严重暴力犯罪,盗窃、抢夺等多发性犯罪。为惩治腐败,维护正常的社会主义 市场经济秩序,全市法院加大了对职务犯罪和严重破坏经济的犯罪分子的打击力度。 全年共受理各类经济犯罪案件133件, 审结126件,在判处的126名经济犯罪分子中, 科以上干部11人,县处级以上领导干部1人,为国家、集体挽回经济损失492.27万元。 【经济审判】2001年,全市法院共受理各类一审经济纠纷案件3902件,审结3843 件,结案标的额20.1亿多元,依法保护了企业和农民的合法权益,保障了金融安全, 维护了良好的市场经济秩序,促进了国民经的济健康发展。 【民事审判】全年共受理各类一审民事案件1.19万件,审结1.21万件,分别比上 年下降13.8%和12.8%, 结案标的额6.12亿元,比上年增长24.3%。通过依法审理各类 民事案件,保护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有效地化解了矛盾,消除了隐 患,促进了人民内部的安定团结和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稳定了社会。 【行政审判】2001年,共受理一审行政案件317件,审结309件。通过对行政诉讼 案件的审判,监督、支持了行政机关依法行政,维护了行政管理相对人的合法权益, 促进了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 【执行工作】2001年,全市法院把案件执行和清理超审限案件工作作为法院工作 的重点,严格贯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执行案件审理期限制度的若干规定》,通 过进一步加强审限管理,建立审限警示、催办和通报制度,对超审限案件实行责任到 人限期结案,不断加大执行工作力度。全年共执行案件8422件,执结标的额6.35亿元, 基本实现了审、执案件的良性循环。 【姚奎英被评为“全国法院立案工作先进个人”】姚奎英,男,山东省利津县人, 1951年12月出生,1969年1月入伍,1970年5月加入中国共产党。历任中国人民解放军 37401部队测量员、分队长、参谋、测向站站长、处长等职。1993年9月转业至滨州地 区中级人民法院,历任正科级审判员、行政审判庭副庭长、立案庭庭长等职。从事审 判工作特别是担任立案庭庭长以来,恪尽职守,严格自律,年年都出色地完成了组织 交给的任务。他经办过数百起管辖案件,负责审查立案1000多起,受到了当事人的普 遍好评。2000年,面临全市法院“大立案”改革以来出现的诸多新情况、新问题,姚 奎英带领全庭人员积极探索,遇有疑难问题和突击任务,总是身先士卒,率先垂范, 对“大立案”流程管理从审查、立案、审判、送达直至审限跟踪,环环抓紧抓实,克 服了种种困难, 保证了中院“大立案” 工作的顺利开展,并加强了对全市基层法院 “大立案”工作的监督和指导。因政绩突出,中院立案庭2001年度被山东省高级人民 法院授予全省法院立案工作先进单位,并荣记集体二等功,姚奎英本人被最高人民法 院评为“全国法院立案工作先进个人”。 【高旺等故意伤害案】高旺,男,1979年11月19日出生,汉族,初中二年级文化, 滨城区杜店镇鳌头周村农民; 于海磊,男,1979年6月11日出生,汉族,小学四年级 文化, 滨城区杜店镇洼于村农民;于新利,男,1980年1月25日出生,汉族,初中文 化, 滨城区洼于村农民,1998年5月11日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3 年;于海勇,男,1978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滨城区杜店镇洼于村农民; 李晓东,男,1983年10月15日出生于沾化县,汉族,初中一年级文化,待业青年,捕 前住滨州市科委;王志法,男,1986年9月6日出生于湖南省双峰县,汉族,农民,初 中二年级文化,捕前住湖南省双峰县走马街镇同裕村。 高旺因犯抢劫罪于2001年5月21日被滨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7年后,在未交 付执行前,与于海磊、李晓东、王志法及被害人刘林军等在押犯一起羁押在滨州市滨 城区看守所九号监室。 2001年6月6日下午4时许,高旺、于海磊、李晓东、王志法等 在放风场内放风时,高旺首先无故殴打刘林军,打完之后,又分别指使李晓东、王志 法等人殴打刘林军,李、王两人慑于高的淫威即先后上前殴打刘。于海磊见状也上前 无故将刘林军踹倒在地。放风完毕,高旺勒令刘林军进入监室厕所内,用拳、膝盖猛 击刘林军的胸、腹等部位,然后又指使李晓东、王志法在厕所内殴打了刘林军。因嫌 李晓东打得轻,高旺又把李晓东叫到厕所里打了一顿。期间,于海磊又到厕所内用拳 猛击刘林军的胸、腹等部位。最后高旺又指使李晓东进去殴打刘林军。在高旺、于海 磊、李晓东、王志法的多次、轮番打击下,被害人刘林军终因创伤性休克,抢救无效 而死亡。 2000年4月2日中午,于海勇、于海磊、于新利与他人在原滨州市第二运输公司院 内饭店聚餐,其间,于海勇与他人出去,在黄河二路嘉和电讯维修部发现与其有积怨 的滨州无业青年刁盛海,于海勇遂纠集被告人于海磊、于新利等人持刀前去报复刁盛 海。当刁从该维修部出来时,于海勇率先上前砍打。刁被砍后逃跑,于海勇等人又持 刀追赶,追上后,于海勇、于新利等人持刀朝倒地的刁盛海胳膊、腿、头等部位乱砍, 致刁重伤后, 乘出租车逃跑。2000年12月11日,于海磊投案自首,2001年1月19日于 海勇、于新利投案自首。经查,李晓东同时还犯有盗窃罪。案经滨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 依法于2001年9月13日以故意伤害罪判处高旺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与前 罪没有执行的刑罚实行并罚,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以故意伤害罪判处 于海磊死刑, 缓期2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以故意伤害罪判处于新利有期徒刑 10年, 撤销原判缓刑,与原判有期徒刑3年实行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2年;以故 意伤害罪判处于海勇有期徒刑11年; 以故意伤害罪判处李晓东有期徒刑5年,以盗窃 罪判处其有期徒刑2年并处罚金1000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6年,并处罚金1000元;以 故意伤害罪判处王志法有期徒刑3年。 判决高磊、李晓东、王志法赔偿附带民事诉讼 原告人王桂芳经济损失1114.29元。 判决于海勇、于海磊、于新利赔偿附带民事诉讼 原告人刁盛海经济损失22010.93元。 宣判后,高旺提出上诉,案经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 判,并下达了对高旺执行死刑的命令。2001年12 月28日上午,滨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奉命在滨城区召开万人宣判大会,会后对高旺验明正身,执行枪决。 (张文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