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辑 收益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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封建剥削 土地改革之前,地主对农民的剥削,手段残酷,方式多样,主要有如
下三种。
地租:境内有三种方式:①劳役地租,即农民到地主家干活抵顶地租,又称“力
租”。②实物地租,有定租(即不管丰歉年景,交固定实物) ,分租(按实际收成分成
交租,有3.5:6.5,或4:6等) 、活租(收获后面定地租数量)。②货币地租。即农民
不交实物,而用货币顶还地租。无论哪种地租方式,对农民的剥削程度都是相当严重
的。如收租用大斗大称,借粮用小斗小称,大、小斗量差约10%。这三种地租方式还
可互为转换,完全以地主的意志为转移。
雇工:有佃农、长工、月工、短工、童工等剥削形式。有的农民遇到严重困难,
向地主或高利贷者典押田产度荒。被典押的田地,地主仅给田价之半,并规定在二、
三年内还钱赎田,过期无力赎田,田即归地主所有。长工,穷苦农民长年给地主干活,
出卖劳力,年终领取微簿工钱或少量谷物(一般为150公斤左右) 。有的农民给地主扛
活数十年,到老死还是一无所有。不少地主还在农忙季节雇用一些月工、短工或零工,
符出的代价最少,而所干的活却最重。童工主要为地主干零杂活,出卖廉价的劳动。
有的只管吃,无工钱。
高利贷:多数地主兼放债,对农民高利盘剥。一是谷物借贷,借一还二,借一还
三;二是银钱借贷,出门3分利、4分利,有的5分、6分以上,到期还不上,则“利滚
利”、“驴打滚”;三是典当抵押,不少农民因天灾人祸或养家糊口急需用钱,被迫
无奈只好把实物交给地主,仅得实价的三分之一,到期不赎,实物则归地主所有;四
是卖青苗,有的农民因无力偿还债务,被迫将未熟的庄稼按实际价值的三分之一或二
分之一卖给地主、高利贷者;五是“活卖”、“典借”,农民以土地为抵押向高利贷
者借钱或粮,到期无力偿还,则将士地卖给高利贷者。或者土地虽然仍旧自己耕种,
但必须向高利贷者按年交租,如交不上租者,土地归放债者所有;六是劳役盘剥,无
地无房产的农民,遇荒年借债,以出卖廉价劳动力偿还。高利贷计息方法也多种多样,
“欠月按足月计”、“月不过五”,即每月初五后偿债者,均按全月计息;月末还钱
者,连下个月的利息算上。实物典当还要支付“箱存费”。“做工还钱”者一般5~6
个工才抵顶1元钱的债务。高利贷的利息率最高达100%或200%,真谓骇人听闻!
另外,境内还有寄庄粮 (即租地一年缴租三年,或买地不买粮,地主占地,农民
纳税)、虚田实租、预付地租、逾期加成等剥削方式。
众多贫苦农民因受封建地主和高利贷者压迫和剥削,长年穷困燎倒,糠菜半年粮,
遇到荒年则卖儿卖女,背井离乡。1944年,湖滨乡付桥村有74户(占总户数的40%)农
民因难以偿还地主和高利贷者的借贷,只得把土地全部干过给地主,长年给地主种地
纳粮。该村有4人活活饿死,61户(占总户数的33%)外出逃荒要饭。
1942年1月, 中共中央发布《关于抗日根据地土地改革的决定》,“扶助农民减
轻地主封建土地剥削”,实行减租减息。12月,中共渤海区党委派出“双减”工作团
来博兴帮助三、六区135个村庄开展减租减息、民主反霸斗争。按照“二五减租”(减
去租额的25%)和“分半减息(以一分半为计息标准)的政策,教育农民一面减租减息,
一面交租交息,适应抗日统一战线的需要。1942年共减租3417石(粮),减息368843元
(法币)。三、六区不少村庄成立了雇工工会,有组织、有领导地向地主开展增加工资、
罢市和借粮斗争。一般雇工年工资在150~400公斤粮食之间,经过说理斗争,不少地
主被迫让步, 提高工资10~30%,折粮60~175公斤;有的还增发衣服、手巾、鞋袜
等。同时,抗日民主区、乡政府还组织群众向罪大恶极誓与人民为敌的地主恶霸开展
清算和说理斗争, 通过声讨、 揭发、检举其罪恶事实,逼迫他们退出脏款、脏物。
1943年三、 六区共清算出粮食3815.13公斤,现款190960元。纯化村清算出粮食3188
公斤,款75909元。
个体收益分配 土地改革后,个体农民经营自己的土地,其收入除向国家上交一
定数量的农业税(一般每亩10一15公斤粮食)和本村少量公益金外,其余全部归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