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辑 生育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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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57年计划生育工作仅处于一般性的号召和宣传。政府发行了大量《怎样避孕》、
《避孕常识》和《避孕指导手册》之类书籍,但没有制定什么具体政策。1964年县委
根据毛泽东主席提出的“人类要控制自己,做到有计划增长”的指示,发出《宣传计
划生育,搞好避孕》的通知。1971年县委根据毛泽东主席提出的“时代不同了,男女
都一样”的指示,发出《狠抓重男轻女,为革命实行计划生育》的通知,县计划生育
领导小组组长贾学舜同志在县计划生育工作会议上作了《要把计划生育工作当作一项
政治任务来抓》的讲话,提倡少生优生,控制多胎(主要是指四胎以上),要求计划生
育实行三包:“组织包领导、领导包干部职工、干部职工包家庭”;五统一:“统一
计划、统一部署、统一检查、统一评比、统一总结”;提倡男到女家落户,改变那种
男娶女嫁的旧习惯。
1973年大力提倡晚、稀、少(“晚”即晚婚,晚婚年龄为男25、女23周岁;“稀”
即生育间隔4至5年;“少”即只生二胎) ,口号是“一对夫妇两个孩,中间相隔四五
年。”1974年县委、县府把“一对夫妇只生两个孩,中间相隔四五年,二胎以上不安
排”,作为人口出生计划安排的原则。
1979年10月,县委发出《大力提倡一对夫妇只生一个孩》的文件。文件要求安排
一胎,照顾二胎,杜绝三胎。对只生1个孩子的夫妇,农村奖励100公斤粮食或10~30
元人民币, 每月发5个保健日的工分,小孩吃成人口粮;非农业人口发一次性奖励10
一30元人民币,每月发保健费5元。对生三胎以上者(含三胎) ,双职工各扣10%的工
资;农村社员,夫妇双方每月各扣5个劳动日的工分,小孩吃加价口粮。
1985年博兴县委根据中央7号、 省委17号文件精神,作出关于生育二胎的有关规
定,即实行晚婚的农村夫妇,如果只有1个女孩,可在小孩8岁以后,提出生二胎的申
请,经县计划生育委员会批准可生二胎。为了鼓励青年晚婚,还规定,结婚年龄比晚
婚年龄每往后推迟1年,二胎生育时间可提前1年。从而使该生的放了心,不该生的安
了心,密切了党群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