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辑 婚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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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末民国间,仍沿袭“父母应婚,媒人执言”、“近亲结婚”、“早婚早育”、
“一夫多妻”和“买卖婚姻”之陋习。富裕人家可娶妻纳妄,幼男娶长女;贫穷人家,
婚配较晚,甚至终身无配偶。
清道光二十年(1840年)知县撰文禁止幼男娶长女;辛亥革命期间,本县学生下乡
宣传妇女解放、男女平等,但婚姻陋习仍盛行不止。
建国后,1950年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规定婚姻自主和结婚年龄 (男
20、女18周岁) ,废除买卖婚姻和一夫多妻制,提倡婚礼从俭,使境内婚姻陋习开始
改变。1980年政府颁布新《婚姻法》,规定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22周岁,女不得早于
20周岁。据1982年第三次人口普查统计 (含是年划出的小营、龙居乡和蔡寨乡的朱全
镇管区及乔庄乡的于家、刘家、王家村),按国际婚姻年龄计算,1982年15岁以上(含
15岁,下同)人口324950人,其中男性161488人,女性:163462人。未婚者78937人,
其中男性44631人, 女性34306人。未婚者中15-19岁者58198人,占未婚总数的73.
74%; 20~29岁者16203人,占未婚总数的20.53%;30~39岁者3058人,占未婚总
数的3.87%; 40岁以上者1478人,占未婚总数的1.87%。早婚人数235人,占已婚
人数的0.1%。 有配偶的216762人, 其中男性106140人, 女性110622人;丧偶的
27363人,其中男性9095人,女性18268人。丧偶中29岁以下者极少,大多在45~79岁
范围内,表现为年龄愈大丧偶率愈高,且女性多于男性等现象。离婚人数1848人,其
中男性1582人,女性266人。离婚因素以个性不和居首,另有爱情基础不牢、 婆媳不
和、第三者插足及经济因素等原因。
婚姻趋势,恋爱自由,婚龄增高,嫁妆高档,生育晚少。

全县婚姻类型构成比例表
┌──┬─────────────┐
│ │占15岁以上(含15岁)人口的百│
│性别│ │
│ ├───┬───┬──┬──┤
│ │ 未婚 │有配偶│丧偶│离婚│
├──┼───┼───┼──┼──┤
│ 男│ 13.74│ 32.67│2.68│0.42│
├──┼───┼───┼──┼──┤
│ 女│ 10.51│ 34.04│5.74│0.2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