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辑 福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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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国后, 干部职工享有各种福利待遇:福利费每月按工资的2.5%提取,各单位
集体掌握使用, 主要用于集体福利事业和个别人员临时困难。1949年-1985年共提取
福利费1135.73万元。干部职工享受公费医疗。国家规定的节假日(全年7天)、病假、
产假(56天) 照发工资,探亲假每年1次(20—30天)报销路费、工资照发。工作人员因
公负伤致残,给予照顾和抚恤,牺牲病故,发给遗属一次性丧葬费和抚恤金。1965年
抚恤金改一次性发放为按月定期发给,享受人员有故者父母、养父母、配偶、未成年
子女、养子女,初期每人每月5—6元,后不断增长,根据遗属农业、非农业的不同情
况,1985年增至30—45元。
建国后, 党和政府对工人干部生产、 工作实行劳动保护。 1956年5月全面贯彻
《工厂安全卫生规程》、 《建筑工程安全技术规程》、《工人职员伤亡事故报告规
程》三大劳动保护措施,对安全生产起了重要作用。冬季有取暖费,夏季有防暑费。
对从事高温、高空作业的工人,发放一定数量的保健费、保健食品,1967年贯彻劳动
部关于《国营企业工人防护用品发放标准》的通知,按用品发放数量和使用年限规定,
如期向工人发放服装、用具、卫生品、药品等保护用品。1981年开始职业病普查,每
隔1年普查1次。至1985年对可能造成职业病的21个工厂普查3次,未发现职业病患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