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辑 婚姻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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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50年4月《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颁布实施,男女结婚、离婚完全建立在平
等的基础上,规定男20岁,女18岁方准结婚,开始执行婚姻登记制度。1952年县成立
婚姻法贯彻委员会,各区、乡分别建立婚姻法检查执行委员会和小组。12月12日博兴
县制订《关于贯彻婚姻法的计划(草案)》,各级人民代表大会认真讨论,做出决议。
在阎坊区进行试点。1953年3月全县开展婚姻法宣传月活动。1955年5月20日国务院颁
发了《婚姻登记办法》,结婚、离婚到基层政府登。记后发给“结婚证书”、“离婚
话书”。
结婚、离婚或复婚正式登记前,男女必须向婚姻登记机关提出申请,填写申请表。
然后经过严格审查,凡符合法律规定的可准予登记,发给结婚或离婚证书。符合复婚
条件者, 再发给结婚证书,同时,把离婚证书收回注销。1950-1955年通过执行婚姻
法, 解除包办婚姻、 退婚4000多对,离婚6000多对。1956年-1965年全县自动退婚1
200对,因家庭不和离婚800余对。每年结婚登记3000~4000对。1981年1月1日起实行
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通过的《婚姻法》,男女婚龄分别提高到22岁和20岁,婚姻
登记办法亦作了相应修改,使其更为完善、合理。对军人婚姻,提出具体保护措施。
1985年全县结婚登记3726对,离婚、复婚率较70年代明显降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