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辑 军队离、退休干部安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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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70年代中期始, 接收军队离退休干部,至1980年共安置17人,其中团级9人,
排级8人,由原部队拨给每人建房费25000元,节约归己,生活待遇按照国家规定由地
方供给。 1981年-1985年分三批接收离退休干部19人,其中副师级6人,团级8人,营
级以下5人。由部队拨款,民政局建军队离退休干部休养所一处,总面积5476平方米,
集中安排10人。师级享受地级住房待遇90平方米,团级享受县级住房70平方米,营级
以下享受一般干部50平方米住房待遇。1982年根据国务院(1982)62号文件精神,11名
军队退休干部改办为离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