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辑 国家补助

Original URL: http://lib.sdsqw.cn/bin/mse.exe?seachword=&K=bd&A=13&rec=523&run=13

抗日战争、解放战争时期,人民政府对有困难的烈军属,实行必要的粮、款补助
救济。从1950年起,境内孤老烈、军、病故、失踪军人家属,生活确有困难的在乡等
级残废军人,退伍老红军、失去劳动能力的复员退伍军人等优抚对象均享受定期定量
和临时性两种补助,1958年前全县上述优抚对象,在农村的每人每月享受2~4元,城
镇的4~6元补助费。 1964年全县烈属2169户,6154人,享受定期定量补助的988户,
1960人, 年总款数52395元,每人每月平均2.67元。全县复员退伍军人5154人中享受
定补的242人,年总补款为11996元,每人每月平均4.95元。1979年10月30日开始执行
民政部、财政部《关于改进优抚对象定期定量补助工作的规定》改进定补办法,提高
定补标准。在农村的优抚对象每人每月6~8元,孤老烈属、烈士遗孤和抗日战争期间
入伍、 军龄在五年以上的或排级以上的干部等复员军人每人每月9~10元。从1980年
起县民政局对境内孤老烈残等优抚对象每年进行一次复查摸底。1982年全县定补2601
人, 其中烈属983人,复退军人1618人,总定补款数为239286.8元,其中烈属每人每
月平均8.5元, 复退军人每人每月平均7.5元。1984年全县共定补8599户,98000元,
平均户月9.02元。1985年再次提高定补标准,增加补助户数,总定补款数为166.68万
元,户均月款22.79元。
建国后,国家每年拨出专款,给烈军属临时补助。50年代,重点帮助优抚对象购
买牲畜、农具,1954年下半年共拨放临时补助款153500万元(旧币)。农业合作化后,
重点解决优抚对象生活困难。1959年发放临时补助款138800元。1961年发放40000元。
1972年1~3月份, 拨给陈户公社口粮款7570元,寒衣款1687.56元,春节困难补助款
2800元,修房款1000元,治病款1849.76冗。
1972年6月拨给蔡寨公社口粮款13113元,治病款404.18元;拨给阎坊公社修房款
1000元,烈属救济款4404.95元,口粮款1614.33元,治病款3657.5元,副食品补助款
1000元。进入80年代后,本着重点扶贫和帮助优抚对象劳动致富的精神,扶持发展专
业生产,1983-1985年扶持烈属198户、军属427户、残废军人346户、复退军人430户,
共计1401户,发放扶贫款7.7万元。其中909户由不能自给达到温饱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