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辑 国家抚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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牺牲、病故抚恤 1950年前牺牲病故的现役军人、人民警察、军工厂工人,实
行一次性抚恤: 每人发棺木1口,白布13.5尺,抚恤粮60公斤。以后其安葬费和抚恤
金合计在600万元(旧币)之内,并发450~600斤抚恤粮。1940年-1950年全县共计抚恤
牺牲病故人员857人,发放棺木18口,棺木费309.6万元(旧币),抚恤粮13650万公斤,
抚恤金390545万元(旧币)。1951年一1952年全县抚恤203人,发放抚恤粮26775万公斤,
抚恤金128354万元(旧币)。1952年-1955年三次调整提高抚恤金标准。1956年-1959年
县民政局对在部队牺牲、病故的现役军人和牺牲已久而没有抚恤和抗美援朝战争之前
失踪的革命军人计1400人发放抚恤金215000余元。
1979年、 1980年、1984年和1985年抚恤金标准进行过4次调整提高。1985年执行
的抚恤标准规定:凡是1984年4月1日后牺牲的生前有工资收入者按40个月的工资计发,
生前无工资收入或工资标准低于军队23级(正排级)干部工资者,按军队23级干部的40
个月工资计发。被军委和大军区授予英雄模范称号的,增发抚恤金额的三分之一。被
批准为烈士并荣立三等功以上的军人,参战民兵民工,增发应领抚恤金额的四分之一,
在发放抚恤金同时,分别发给《革命烈士证明书》、《革命军人因公牺牲证明书》、
《革命军人病故证明书》、《革命工作人员因公牺牲证明书》、《革命工作人员病故
证明书》和《革命牺牲民兵民工家属光荣纪念证》。
按照国家民政部1982年8月13日下达“关于换发、 补发《革命烈士证明书》工作
的通知”,1983年5月23日-31日在阎坊公社进行试点,后在全县开展换证、补证工作。
共查出误上英名录的病故军人18人,错称烈士者3人,漏登烈士24人,无籍烈士40人。
暂缓办证者57人。建立健全了烈士档案。1980-1985年共发放抚恤金,4.6万元。
残废抚恤 1943年,本县执行山东省战时推行委员会规定对荣誉军人,每年发抚
恤金:一等300元(北海币) ,二等200元,三等100元,四等50元。全县共有残废军人
631人, 年发抚恤金10万元左右。1946年残废抚恤金标准改为一等60公斤猪肉,二等
35公斤,按当时当地猪肉价格发给北海币。建国后,残废抚恤金的等级标准按因公因
战不同情况规定,根据残废者有无固定收入分在职(固定收入)、在乡(无固定收入)两
种类型发放。1950年12月11日政务院公”布《革命残废军人优待抚恤暂行条例》以后,
于1952年、 1953年、1955年、1965年、1978年、1982年、1984年进行7次调整提高抚
恤标准。
1955年-1959年民政局对境内470名退伍老红军、在乡二等以上残废军人发放供养
抚恤金26.19万元。1962年对二等以上包括在职三等荣军388人 (其中在职67人,在乡
321人)换发抚恤证书。1965年在乡三等以上残废军人改一次性抚恤为长期抚恤。1972
年对残废军入全部换发山东省革命委员会印制的抚恤证书,全县残废抚恤对象925人,
其中在乡残废军人827人 (特等1人、 一等18人、二等甲81人、二等乙213人、三等甲
269人、三等乙245人) ,民工民兵残废者10人(二等甲1人,二等乙4人、三等甲3人、
三等乙2人),在职残废军人82人(一等1人,二等甲10人、二等乙29人、三等甲21人、
三等乙21人),工作人员5人(二等甲1人、二等乙2人、三等甲1人、三等乙1人)。1981
年对833人残废军人 (在乡763人,在职70人) 换发了民政部统一印制的残废抚恤证。
1976年至1985年全县平均年发残废抚恤金32.525万元,享受一等以上生活护理的残废
军人13人,年发护理费0.6695万元。建国后,累计实发抚恤金1666.9万元。
对残废军人除发放抚恤金外,还给予其他福利待遇。在乡二等以上残废军人享受
公费医疗,粮、油、副食品定量补助;特、一等残废军人增加护理费待遇 (增发一个
普通工人的工资);特、一等人员在乡的15户50人全部从1984年9月“农转非”,病故
后其家属均享受优待和补助(控病故军人家属对待);从1979年11月起县内在乡残废军
人普遍享受副食品价格补贴, 特、 一等和二、 三等分别每月发给5元和3元、2元;
1985年7月起县内残废军人普遍增发生活费补贴, 特、一等每人每月12元;二等、三
等分别每人每月6元、4元;残废人员乘车按半价购票,享受看病、购物优先待遇,其
子女入学优先照顾,1957年1958年,国家拨款3860多元帮助40余烈属和残废军人子女
入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