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类 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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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代县衙设户房,司理民政事务。
中华民国2年(1913年)县公署置四科,第一科分管民政,科长1人,科员若干。民
国19年(1930年)县政府四科合并为两科,第一科兼管民政。
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县抗日民主政府,1940年8月始建民政科,科长1人,科员若干。
1945年科内分置民政、战功、荣优、人事4股,各设股长1人。
建国后,1950年民政科内改4股为民政、战功、荣优3股。各区配民政助理员1人。
1958年,由民政科改为民政局,局长1人,副局长1人,职工11人。各公社仍设民
政助理员1人。
1967年春,撤销民政局,先后建民政领导小组和民政组。11月建县火化场,配场
长1人,会计1人,工人若干。
1979年撤销民政领导小组,恢复民政局。
1983年, 民政局内设人秘、优抚、社会、安置、信访5股。成立摈葬管理所,正
副所长各1人,职工2人。
1985年民政局,设局长1人,副局长2人,职工14人,各乡、镇配民政助理员2—3
人。全系统共有42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