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类 信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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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53年8月, 县第六届第一次各界人民代表大会作出《县长定期接见人民来访的
决议》。县人委专设来信来访接待室。根据全国第二届司法会议《决议》,县公安局、
法院、民政局等部门同时设立信访接待室,专人负责接待人民来访。1957年县人委、
县委设信访接待组,秘书、科员2至3人。县直各科、局政工干部负责信访工作,处理
信访案件。是年接待信访案件近干件,多是反映农村基层干部工作作风、统购统销和
帮助党内肃反、整风等方面的问题,结案76%,其余为民事纠纷案件。1960年民政局
共受理信访695件(其中生活问题645件,干部作风50件) ,处理694件,结案率99%。
1963年建立“分工负责、归口处理”的工作制度,对处理信访的职责、任务、手续和
制度均作出明确规定,提高办公效率。“文化大革命”开始,信访工作中断。1970年
县革委成立信访工作领导小组。1977年民政局接待来信来访1200件 (其中来访1144人
次),处理1080件,结案90%。其中反映生活困难的454件,反映干部作风问题107件,
要求落实成份23件,要求评残和安排工作的57件,婚姻民事纠纷64件。1978年县委分
别建立信访科,设科长1人,科员数人。乡镇设专人负责信访工作。
1979年规定县城大集为接待日,县委、县革委领导人直接受理信访案件。是年,
全县受理信访案件2000余件,多为反映五十年代“反右派”、“反右倾”、“肃反”
及60年代社会主义教育运动与“文化大革命”期间被抄家等政策问题。县革命委员会
成立落实政策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专门处理“文化大革命”期间及“文革”前的冤
假错案。 同年,县检察院和法院接受信访申请复查案件400余件,自1966年至1978年
的刑事案件327起,逐一进行复查,其中99起分别纠正为无罪释放、免刑和减刑处理,
为80名无罪者平反昭雪。自1980年处理来信来访制度化,由分管信访的中共博兴县委
副书记、人大副主任、副县长、政协副主席各1人,及信访工作负责人,每季度开会1
次,研究信访工作。1981年至1985年民政局接待来信来访2152件,处理1889件。司法
局接待来访群众2255人次,解决大量的民事纠纷、诉讼、公证等方面的法律咨询问题,
并代写法律文书310件,起草合同150份,调处合同纠纷30余起。县委、县府信访科接
受信访2780件,结案80%,公检法部门接待信访1862起,通过妥善处理,纠正了办案
中的不良倾向,使国家法律得到公正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