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辑 基层政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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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代(1644-1911年)博兴县分4乡:东姑乡、西姑乡、贝邱乡、向顺乡。乡以下分
社,社以下为庄。乡设乡长、社有社长,各庄设一“地方”,负责管理和催征田赋,
协助官府办理民事刑事案件。 民国成立,县境分为7区,各区领乡镇若干。民国19年
(1930年) ,各区设区公所,区长1人、助理员数人办理地方自治事宜。一区博城、二
区东鲁、三区陈户、四区兴福、五区利城、六区民有镇(龙河村)、七区博昌镇(史口)。
区下为乡镇,满百户者为乡,置乡长1人。户口多而有集市者为镇,置镇长1人,均设
所办公。全县233乡(镇)。乡镇下5家为邻有邻长,5邻为间有闾长。
民国25年(1936年),国民党政府推行保甲法,废闾邻,以户为单位,户设户长,
10户为甲设甲长,10甲为保设保长,相邻各保设保长联合办事处,简称“联保处”,
设联保主任一人。博兴县抗日民主政府于民国30年(1941年)实行区村制,将全县划为
10个区,区设区公所,由正副区长、文书和民政、财粮、文教、武装、治安等专职干
部组成。区下实行中心村制,次年改为行政村制。村设村政委员会,由村长、财粮、
自卫团长各1人组成。 1945年9月,全县恢复原来的7个区,仍为区村制。1948年民主
建乡。区下设乡政府,置乡长、副乡长、文书各1人。乡以下村级政权照旧。
1954年中央人民政府内务部发出《关于健全乡政权组织的指示》,各乡人民政府
设立生产合作、文教卫生、治安保卫、人民武装、民政财粮、调解等委员会,设乡长
1人,副乡长1—2人。区公所为县政府派出机关,乡政府是基层政权。
1956年3月, 原蒲台县5个区、46个乡镇并入博兴县,全县12个区,124个乡。11
月调为37乡镇, 1958年9月归并为15个乡。是年11月撤乡,建立人民公社18处,实行
政社合一的体制。1963年设10个区60处公社,1968年撤区并为14处人民公社。人民公
社管理委员会,设正副主任和委员若干人,设办公室和农林、水利、工业、副业、财
粮、文教卫生、武装保卫、监察等专职干部,人民公社为基层政权。
“文化大革命”期间,人民公社管理委员会改为党政合一的革命委员会,1980年
恢复公社管理委员会。 设主任1人,副主任数人,秘书、民政、司法、财政、教育等
专职干部若干人。机构设管委会办公室、人民来信来访办公室、武装部、公安派出所、
计划生育办公室、工业办公室、教育组、多种经营办公室、农技站、水利站、林业站、
文化站等职能部门。公社辖各村生产大队,大队设正副队长、妇女队长、民兵连长、
会计、治安员等。
1984年5月, 遵照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五届五次会议通过的《宪法》规定,改变政
社合一体制, 撤销人民公社,建立乡镇人民政府和村民委员会。全县12处公社442个
大队改为4镇8乡,442个村民委员会。乡镇人民政府置乡(镇)长1人,副乡(镇)长若干
人, 秘书1人,设办公室、民政组、财政组、教育组、文化室、广播站、计划生育办
公室、农技站、林业站、兽医站、水利站、农机站、公安派出所等职能部门。村设村
民委员会,由正副主任数人组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