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辑 清代县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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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代博兴县衙,置知县(正七品)1人,统管地方政务;主簿(正九品)1人,主管文
书典令事宜;辅佐官员有典史1人,主管监狱犯人;教渝(正八品)训导(从八品)各1人,
主持文庙祭词,宣传儒家经典和皇帝训试教诲,管束生徒;巡检(从九品) 1人,专司
巡缉、维护要冲治安。办事机构设置六房:
吏房:掌全县官吏之升授注册,及六房印簿。
户房:掌丁赋银两、灾情、课税、盐务。
礼房:掌孔庙祭祀、大典、文教。
兵房:掌兵事和境内驿站铺递。
刑房:掌狱诉。
工房:掌城池、坛庙、官署仓房的修建及河道治理工程。清光绪二十七年 (1901
年)设巡警营,置巡官,又改区官。光绪三十二年(1906年),县衙署设皂、快、捕班,
撤巡警营改设巡警局,统辖巡队队兵30人,负责地方治安。
清末,县衙署内增壮班和库房、招房。刑名、钱谷类皆由知县延聘幕宾担任,随
本任官去留。清宣统元年(1909年),废科举,撤教渝,设劝学所,初称劝学总管,后
改称所长,总理全县学务。知县审理刑事、民事诉讼,行使司法审判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