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辑 选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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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41年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抗日根据地县参议员推选,民主选举县参议会。建
国后选派和推选县各界人民代表大会代表,1954年民主普选县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至
1981年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日趋完善。
代表资格 40年代,除汉奸、罪犯,被政府判处徒刑剥夺公民权及嗜食毒品者外,
凡年满18岁以上者,不分男女,不论阶级成分,党派及财产多寡,均可当选为参议员。
建国后各界人民代表会议代表资格,凡反对帝国主义、封建主义、官僚资本主义,赞
成《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年满18岁的公民,除患精神病及被剥夺公民
权者外,不分民族、阶级、性别、信仰,均可当选为代表。县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资格:
凡年满18岁公民,不分民族、种族、职业、社会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
况、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但有精神病者和依照法律被剥夺选举权和被
选举权的人除夕卜。
选举办法 抗日战争时期,不可能实行普选。参议员只能由抗日根据地各抗日团
体推选。县各界人民代表会议代表,实行选派和选举相结合的方法,县人民政府代表
由县长副县长等人充任;各民主党派、入民团体、驻军部队及非本县机关代表,由各
上述单位自行选派;农村代表由选民选举或推选;其他方面代表,由县人民政府和县
各界人民代表大会协商委员会商定,由县人民政府邀请。
1966年以前代表的选举,实行间接等额选举。即由乡镇(公社)选出的代表参加乡
镇人民代表大会。由乡镇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出席县一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代表候选
人名额与当选代表人数相等。1984年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候选人名额多于当选代
表人数,为差额选举。
选举程序 第一,建立选举工作机构,制定选举工作计划。县成立选举委员会,
下设办公室。乡镇只设选举委员会。第二,进行普选宣传教育,做好选民登记。县选
举办公室和乡镇均设立选民登记组,具体负责选民资格审查,并协同基层单位搞好选
民的登记、评议和公布。第三,划分选区选举代表。选区按选民居住情况编成若干选
民小组。住县城的县直机关、学校、部队、企事业等单位,均由县选举委员会统一安
排划分选区。代表产生,按照选举法的规定,先自下而上地酝酿提名,经过反复协商,
确定候选人名单,最后由各选区采取无记名投票差额选举,产生县正式代表和乡(镇)
正式代表。第四,在上述各项工作完成后,及时召开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和县人民代表
大会。
县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1981年1月召开。从1980年10月上旬开始筹备选举工作。
10月3日组织有关人员到选举试点诸城县学习选举工作经验。 回来后即着手筹建选举
机构, 制定选举工作实施方案。选举县人民代表工作是从1980年11月1日开始,县、
社(乡) 成立选举委员会,建立由170多人组成的县社选举办事机构,培训选举工作骨
干8450多人。全县共有人口479949人,年满18岁以上的274271人。其中被剥夺选举权
的39人, 暂时停止行使选举权的89人,不能行使选举权的精神病患者315人,外流无
法联系的233人, 参加登记的选民273645人。全县共划分81个选区,初步推选代表候
选人3171名, 经过自下而上自上而下地反复酝酿协商,最后确定正式代表候选人361
人, 选举代表232人。 参加投票的选民266150人, 占全县应参加选举的选民总数的
97.3%。当选代表中,农民140人,占代表总数的60.2%,工交财贸职工、文教卫生、
科技人员41: 人,占17.8%,干部44人,占19%,解放军代表2人,占0.8%,其他5
人。 代表中有妇女45人,占总数的19.4%,爱国民主人士、宗教代表4人,占总数的
1.6%,代表年龄最大的83岁,年龄最小的20岁。
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工作从1984年3月16日至5月31日进行。全县总人
口421204人,应有选民256830人,其中被剥夺选举权的20人,停止行使选举权的1人,
无法行使选举权的708人,实际参选252983人,参选率98.24%。本届采取差额直接选
举法进行,共选举县人民代表232人,其中男175人,占75.4%,女57人,占24.6%。
其中党员118人,占50.8%,团员17人,占7.3%,民主党派和无党派15人,占6.5%,
群众82人, 占35.4%。其中工人10人,占4.4%,农民123人,占53%,军人2人,占
0.8%,干部48人,占21%,知识分子40人,占17%,其他9人,占3.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