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辑 民事调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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战争年代,各级人民政府非常重视民事调解工作。1943年在抗日根据地各区、乡、
村建立调解委员会,调处了大量民事纠纷。
1951年通过选举乡调解委员会和村调解小组,开展民事调解工作。1958年后因受
“左”的思想影响,调解工作时断时续。“文革”期间,基层民事调解工作停顿,各
公社仅设1名民政或司法助理,调处一部分民事纠纷。
1981-1982年, 县司法局在配齐全县14处公社司法助理员的同时,对基层调解委
员会进行整顿,575个大队调解委员会,有338个大队副书记或大队长兼主任,并建立
13个县直和7个社直调解委员会。 两年共调解民事纠纷5539起,其中公社司法助理员
调处950起,大队调解4589起。
1983年,国家公布《调解委员会工作条例》,对司法助理员职责和程序做明确规
定,按照全国政法工作会议和全省人民调解工作会议精神以公社为单位对调解人员进
行短期培训,评出先进单位71个,先进个人142人。全年共受理民事纠纷案件2351起,
比1982年下降30.2%,调处率为87.9%。比上年提高11%。
1984年, 再次培训调解人员。受理民事纠纷1557起,调处1529起,比上年提高8
.1%,防止和避免可能发生的非正常死亡12起12人。
1985年,全县参加业务培训的基层调解委员会主任450人,受理民事案件1300起,
调处率为9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