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辑 申诉复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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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人民法院接收申诉案件和按照文件规定,每隔一段时间,对终结案件进行复查,
纠正冤假错案, 保护公民合法权益。1956-1957年,对“镇反”、“三反五反”运动
中查处的案件进行全面复查,原判不当而改判者占30%。1963年对1958年“大跃进”
中判处徒刑的案件进行复查,其中错判、轻罪重判和法律手续不全的案件占25%,均
予纠正。1978年对所谓攻击和反对“文革时期中央首长”,按“公安六条”审理的案
件及1966年至1976年审理的170起其他案件, 逐卷复审,其中属于纠正范围的共10起
10人,均做了平反纠正。1979年春,对1966-1978年判处各类刑事案件327起,全部复
查,其中改判无罪的67起,免刑的16起,减刑的56 起,总改判率为44%,冤假错
案得到纠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