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辑 民事审判

Original URL: http://lib.sdsqw.cn/bin/mse.exe?seachword=&K=bd&A=13&rec=443&run=13

民国29年(1940年)下半年,抗日民主政府司法处和巡回法庭开始审理民事案件。
1941年明确规定免收一切诉讼费用,推行“依靠群众,调查研究,调解为主,就地解
决” 的审判方式,当时民事案件重点是土地、宅产、斗殴和婚姻家庭等。1944年4月
渤海行政公署制定《渤海区区村调解委员会暂行组织条例》 ,是年共审结123起,其
中土地宅产占48%, 婚姻占21.2%。1945年省政府公布《山东省婚姻暂行条例》,
各级调解组织增选妇女成员,保护妇女合法权益。1949年7月到1950年1月调处婚姻案
件603起,其中县司法科受理253起,153起判决离婚,100起调解终结,其余各区调处
占58.2%。
1950-1954年共审理民事案件6025起, 其中婚姻家庭纠纷案件占60%以上。1954
年9月20日全国人大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和《人民法院组织法》。建立健
全民事审判制度, 恢复回避、辩护程序。1955-1957年共审理民事案件1320起,其中
1957年261起,比1956年减少49起,比1955年减少88起。
1958-1966年审结民事案件2834起。 “文化大革命”期间,民事审判中止,案件
积压严重。
1979年2月全国第二次民事审判会议后,恢复民事审判活动,至1980年审结209起,
1982年颁布《民事诉讼法》 ,对民事审判工作做出具体规定。1982-1985年共审结民
事案件763起,其中财务纠纷占50.9%,并查处了一大批积压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