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辑 审判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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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人民法院自1950年建立至60年代初,主要审理反革命案件、普通刑事案件和民
事案件,审结后交上级法院备案,县长批准、签字盖章、张贴布告,予以执行。60年
代后,除重大反革命案件、死刑案件交上级法院审理外,其他案件均由县法院第一审
受理。案件审结,经审判委员会研究,县委批准,由县人民法院院长签署布告,予以
执行。1980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实施,除反革命案件、无期徒刑、
死刑普通刑事案件和涉外案件仍交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外,其余各类案件均由县人民法
院审理。各案合议量刑,审判委员会批准,被告人接到判决书后10日内有上诉权,由
上级法院复审后为终审判决, 不准上诉,予以执行。1982年10月1日起执行《中华人
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试行)》,县法院仍然审理第一审民事案件。
在审理过程中, 法庭执行调查、 辩论、合议、上诉和人民陪审员等审判制度。
1954年起,普选第一批人民陪审员,参加审判,与审判长、审判员、书记员组成合议
庭,对案件量刑。1980年选出陪审员50人。1985年有人民陪审员38人。允许被告人在
法庭上自己辩护,或指定亲属、代理人、或聘请律师辩护。重大案件公开审理,首先
公布案由、张贴开庭通告,欢迎群众旁听。出庭者有审判长、审判员、陪审员、书记
员、公诉人、辩护人及被告人、原告人等。
《刑法》、《刑事诉讼法》和《民事诉讼法(试行)》实施后,全县审判干部和人
民陪审员均接受业务培训,提高了审判素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