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人民法院自1950年建立至60年代初,主要审理反革命案件、普通刑事案件和民
事案件,审结后交上级法院备案,县长批准、签字盖章、张贴布告,予以执行。60年
代后,除重大反革命案件、死刑案件交上级法院审理外,其他案件均由县法院第一审
受理。案件审结,经审判委员会研究,县委批准,由县人民法院院长签署布告,予以
执行。1980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实施,除反革命案件、无期徒刑、
死刑普通刑事案件和涉外案件仍交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外,其余各类案件均由县人民法
院审理。各案合议量刑,审判委员会批准,被告人接到判决书后10日内有上诉权,由
上级法院复审后为终审判决, 不准上诉,予以执行。1982年10月1日起执行《中华人
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试行)》,县法院仍然审理第一审民事案件。
在审理过程中, 法庭执行调查、 辩论、合议、上诉和人民陪审员等审判制度。
1954年起,普选第一批人民陪审员,参加审判,与审判长、审判员、书记员组成合议
庭,对案件量刑。1980年选出陪审员50人。1985年有人民陪审员38人。允许被告人在
法庭上自己辩护,或指定亲属、代理人、或聘请律师辩护。重大案件公开审理,首先
公布案由、张贴开庭通告,欢迎群众旁听。出庭者有审判长、审判员、陪审员、书记
员、公诉人、辩护人及被告人、原告人等。
《刑法》、《刑事诉讼法》和《民事诉讼法(试行)》实施后,全县审判干部和人
民陪审员均接受业务培训,提高了审判素质。
第一辑 审判制度
县人民法院自1950年建立至60年代初,主要审理反革命案件、普通刑事案件和民
事案件,审结后交上级法院备案,县长批准、签字盖章、张贴布告,予以执行。60年
代后,除重大反革命案件、死刑案件交上级法院审理外,其他案件均由县法院第一审
受理。案件审结,经审判委员会研究,县委批准,由县人民法院院长签署布告,予以
执行。1980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实施,除反革命案件、无期徒刑、
死刑普通刑事案件和涉外案件仍交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外,其余各类案件均由县人民法
院审理。各案合议量刑,审判委员会批准,被告人接到判决书后10日内有上诉权,由
上级法院复审后为终审判决, 不准上诉,予以执行。1982年10月1日起执行《中华人
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试行)》,县法院仍然审理第一审民事案件。
在审理过程中, 法庭执行调查、 辩论、合议、上诉和人民陪审员等审判制度。
1954年起,普选第一批人民陪审员,参加审判,与审判长、审判员、书记员组成合议
庭,对案件量刑。1980年选出陪审员50人。1985年有人民陪审员38人。允许被告人在
法庭上自己辩护,或指定亲属、代理人、或聘请律师辩护。重大案件公开审理,首先
公布案由、张贴开庭通告,欢迎群众旁听。出庭者有审判长、审判员、陪审员、书记
员、公诉人、辩护人及被告人、原告人等。
《刑法》、《刑事诉讼法》和《民事诉讼法(试行)》实施后,全县审判干部和人
民陪审员均接受业务培训,提高了审判素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