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辑 刑事检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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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52-1955年公、 检、法三部门组成联合办案办公室,代行刑事检察,共受理提
请逮捕案件272起, 其中批准逮捕179人,不批捕55人,审察起诉案件133起,其中提
起公诉125起, 不诉和退回公安局18起。1956年检察院独立行使刑事检察权,年底计
审查起诉案件50起, 提起公诉39起, 不诉和退回公安局11起;审查判决书和裁定书
100余起, 发现问题向法院提出抗诉10余起。1957年在全党整风和反右斗争中审查起
诉案件167起,其中起诉率96%。1958年受理公安局提请批捕案件271起,审查起诉案
件477起, 由于左倾错误干扰严重, 办案效率不高, 执法不够准确,冤假错案多。
1964-1966年刑事检察工作得到加强,审查起诉的案件102起,全部起诉。受理公安局
提请逮捕101起122人, 全部批准逮捕。“文化大革命”中刑事检察工作中断。1 978
年恢复。1980-1985年共受理公安局提请批捕699人。经审查,其中不符合批捕条件的
106人, 退回公安局补充侦查。在全国一、二次“严打”刑事犯罪行动中,检察院共
批准逮捕案件426起,提起公诉366起,出庭支持公诉率100%,免诉20起,不诉28起,
移交地区检察院4起, 公安局撤回4起。通过审判监督,向法院提起抗诉2起,经法院
重新审理,全部改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