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辑 人民司法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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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局 1940年12月中共博兴县委成立社会科, 负责保卫工作。1941年1月改为
社会部,各区设锄奸干事1人。1941年4月在六区(今阎坊乡)辛集村建立博兴县公安局,
撤销社会部, 并入公安局,设侦察、执行、秘书三科,局长1人。一、三、五、六、
七、八、九、十区配备公安特派员。1942年各科改股,增干部股、劳改股。1946年夏
成立兴福、博城、见桥(今柳舒村)3个公安分局,增治安股,全局137人。1947年秋增
设武工队20人。 1948年人事股改为协理室,撤销3个分局。1949年春,局驻菜园村,
重建兴福、见桥公安分局。1951年春撤销两个分局,建立兴福、见桥、利城公安派出
所。 1952年撤销利城派出所,5月建立湾头派出所。1953年侦察股改称政保股,撤销
劳改股。 1954年撤销湾头派出所。1955年6月执行股改称预审股,11月撤销兴福派出
所。.1958年秋增设户籍股,各乡配户籍员。川月恢复兴福派出所,建立城关派出所。
1965年2月增建小营、阎坊派出所。1966年3月增设陈户派出所。全局46人,正副局长
3人。 “文化大革命”初期,局被冲跨,由中国人民解放军博兴县公安机关军事管制
小组替代。 1973年3月撤销军管组,恢复公安局。1974年增柳桥派出所,局内设消防
股。1977年8月增内保股。1980年1月增刑警队,1982年春增乔庄、纯化、庞家、曹王、
蔡寨五个派出所。年底所有派出所均改称公安所。1985年冬各股改科,并增政研科和
史志办公室。年底,全局设政保、治安、内保、预审、消防、政研6科和看守、行拘2
所, 有秘书、政工、史志3个办公室及12个基层公安所,有正、副局长4人,共计160
人。
检察院 1950年5月博兴县人民检察署成立, 副县长兼任检察长。1954年12月改
为检察院。1957年9月设批捕、起诉、侦察3组和1办(即办公室) 计17人。“文化大革
命”初,检察院被冲垮,由中国人民解放军公安机关军事管制小组代管。1973年撤销
军管组, 恢复检察院。1975年1月按照全国四届人大制定的宪法规定撤销检察院,在
公安局内设立检察股,代行其职。1978年10月重新建立检察院,年底12人。1979年调
入31人。成立批捕股、起诉股 (兼管监所检察) 、经济检察股、法纪检察股和办公室
(兼管信访)。1980年3月增建监所检察股。1981年3月增信访股。1985年改原6股1室为
6科1室。即:刑检一科,刑检二科,法纪检察科,经济检察科,控告监所检察科,政
工科和办公室,全院44人。
法院 1941年春,博兴县抗日民主政府成立司法处。县长兼主任,设承审员、书
记官、庭长各1人。1942年增顾问1人。1942年11月改为司法科,科长1人,增看守员、
统计员各1人。1949年全科7人。1950年10月成立博兴县人民法院,县长兼任院长,设
刑事审判组、 民事审判组和行政组,另有检查员1人。1950年下半年成立博兴县人民
法庭(简称镇反法庭或军事法庭),县长兼庭长,审判员2人,书记员1人。各区均设分
庭,区委书记或区长兼庭长,具体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惩治反革命条例》,审理反
革命案件。1951年夏撤销镇反法庭。1953年春成立第一(驻陈户区)、第二(驻兴福区)
巡回人民法庭。并增设普选试点人民法庭。同年,法院总人数增至13人。1956年第一
巡回法庭改为龙居区人民法庭, 第二巡回法庭改为兴福区人民法庭,各庭设审判员2
人。1958年秋撤销兴福、龙居人民法庭。1961年新设乔庄、小营、兴福3处人民法庭,
全院共计15人。1967年3月至1973年7月,法院由中国人民解放军公安机关军事管制小
组代管。1973年撤销军管组恢复县人民法院。设刑庭、民庭、秘书组、接待室和寨郝、
纯化、小营3个人民法庭,全院14人。1977年2月增至18人。1979年增设经济审判庭。
1980年3月新设兴福人民法庭。将原纯化人民法庭改为陈户人民法庭。1981年4月将秘
书室改为办公室。 1983年1月增设执行庭,庭长、执行员各1人,1984年4月增设博兴
镇人民法庭。1985年全院共44人。
司法局 1941年春, 博兴抗日民主政府成立司法处。 1942年12月改为司法科。
1947年1月司法、民政两科合并为民政科,代行司法行政业务。1949年1月重新建立司
法科。1950年10月撤销司法科,司法行政工作移交法院代管。1980年12月成立博兴县
司法局,设办公室、公证处、法律顾问处,正、副局长2人,秘书;科员6人。1982年
增加军转干部8人, 全局共计16人。1985年设秘书股、基层调解股、法律宣传股、山
东省自修大学博兴法律专业管理站及公证处、法律顾问处。全局25人,全县12个乡镇
各配司法助理员1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