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辑 清末、民国司法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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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察局 明、 清县衙设刑房。知县直接审理案件,经承1人,助手2—3人,并配
壮、快、捕、皂四班,各班有班头1人,兵卒若干。清光绪二十一年(1905年)撤刑房,
建保甲局,年末称巡察署。光绪三十二年(1906年) 改为巡察局,设巡官1人,统领巡
队兵若干。清宣统元年(1909年),增区官,巡官为副。
民国3年(1914年) 新建警察所,县民政长兼所长,区官为一等警佐,巡官为二等
警佐。民国17年(1928年),撤警察所,建‘立公安局。址在关帝庙,置一、二两科,
各配科长1人,警士若干,分为十班。民国19年(1930年) ,添巡官1人,警士5个班,
两科设事务员、书记多人,共51人。民国25年(1936年) 7月改公安局为保安局。民国
26年(1937年)将保安局改为警察局,址改在旧城大隅头以东路北。民国28年(1939年)
1月日军占领县城, 民国县政府迁至院庄,警察局初移至湾头村,后由国民党山东保
安独立第八旅(周胜芳部)军法处执法队取代。
法院 清光绪三十二年(1906年)成立初级审判厅,知县任审判长。民国元年(191
2年),博兴县公署增设帮审员1人。民国17年(1928年)成立民国法院。置审判官19人,
检查官1人,并配书记员、录事、承发员、检验员若干,法警4人。民国20年(1931年)
法院设民事调解处,院长兼主任。民国25年(1936年)撤销民国法院,业务并入司法处,
设审判官1人。1939年1月日军占领博兴后无审判机构,保安第八旅执法处代行其职。
司法处 中华民国2年(1913年) 县公署建立司法科,分管司法行政和民事纠纷调
解业务。原县署班役改为司法警察。民国19年(1930年)改司法警察为政务警察,设警
长1人,警目4人,警士28人。民国25年(1936年) 改为司法处,至28年(1939年)1月日
军侵占县城解散。
附:日伪司法机构
警务局 民国28年(1939年) 1月日军占领博兴县城后,建立伪博兴县警务局,设
警务、保安、经济、司法特务四股和检察室,配局长、股长、督察员等若干人。
警察所 1940年警务局改名警察所,址在旧城大隅头以北路东,原4股改为4系,
计14人。1942年3月特务系内设剿共班三、四十人。先后在北关北极宫、东关天齐庙、
“渡边桥”、柳桥建立警察分所,分别驻警察16—30人。推行“治安警察法”、“保
甲制度和户口清查规划”,维持日伪统治,剿共班配合宪兵队和三角部队从事“反共
剿共”活动。
新民会 由日军宣抚班改建而成。会长(伪县长兼),次长、秘书若干人。下置总
务科、自卫科和训练班。1942年设立突击队,中队长1人,领4个班。1945年该队40多
人纯系特务组织,刺探抗日根据地情报。
宪兵队 日军博兴宪兵队常驻一个班, 10—20人,设队长1人,分特务、经济、
警务、 庶务4课,直属张店日军宪兵司令部管辖。主要任务是检查和监督日伪地方政
权机构和伪军政人员,培养和训练特务,镇压抗日活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