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类 计量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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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代,县内无计量管理机构,政府内亦无专人管理。民国17年(1928年)政府公布
《权度标准方案》,确定标准制、市制并用。民国20年(1931年)县设立度量衡鉴定所,
后并入县政府第四科,科内设度量衡监督员,但计量器具不统一,计量混乱。建国初
期,先后由工商局、市场管理委员会管理计量工作。1958年境内计量工作划归桓台标
准计量中心管辖。 1959年6月国务院发布《关于统一计量制度的命令》,确定公制为
我国基本计量制度。市秤改过去的16两1斤为10两1斤. 境内仍公、市制并用。1976年
10月建标准计量所,属县科学委员会管辖,科委副主任兼所长。计量管理人员开始深
入集市监督衡器使用。对新生产的衡器必须经过鉴定发给商标后方可出售。从建所后,
每年分期对商业、供销、粮食三大系统所用度量衡器进行周期鉴定,合格者发给合格
证书,不合格的限期修复或更换。对使用情况,实行不定期检查,对少秤短两者酌情
处理。 1980年4月建立县标准计量局,设局长1人,副局长2人,编制12人。1984年改
为县标准计量所(局级),设所长1人,副所长2人,编制16人。对全县衡器制造、维修、
鉴定和计量监督、 检查及标准化管理逐步纳入法制轨道。1985年4月县经济委员会、
物价局、工商管理局、标准计量所联合颁发了《博兴县部分饮食管理暂行办法》,对
24种食品逐个规定了投料、 质量、重量、毛利率等7个方面的管理规定,作为全县饮
食业共同遵守的标准和监督检查的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