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代,县内无计量管理机构,政府内亦无专人管理。民国17年(1928年)政府公布
《权度标准方案》,确定标准制、市制并用。民国20年(1931年)县设立度量衡鉴定所,
后并入县政府第四科,科内设度量衡监督员,但计量器具不统一,计量混乱。建国初
期,先后由工商局、市场管理委员会管理计量工作。1958年境内计量工作划归桓台标
准计量中心管辖。 1959年6月国务院发布《关于统一计量制度的命令》,确定公制为
我国基本计量制度。市秤改过去的16两1斤为10两1斤. 境内仍公、市制并用。1976年
10月建标准计量所,属县科学委员会管辖,科委副主任兼所长。计量管理人员开始深
入集市监督衡器使用。对新生产的衡器必须经过鉴定发给商标后方可出售。从建所后,
每年分期对商业、供销、粮食三大系统所用度量衡器进行周期鉴定,合格者发给合格
证书,不合格的限期修复或更换。对使用情况,实行不定期检查,对少秤短两者酌情
处理。 1980年4月建立县标准计量局,设局长1人,副局长2人,编制12人。1984年改
为县标准计量所(局级),设所长1人,副所长2人,编制16人。对全县衡器制造、维修、
鉴定和计量监督、 检查及标准化管理逐步纳入法制轨道。1985年4月县经济委员会、
物价局、工商管理局、标准计量所联合颁发了《博兴县部分饮食管理暂行办法》,对
24种食品逐个规定了投料、 质量、重量、毛利率等7个方面的管理规定,作为全县饮
食业共同遵守的标准和监督检查的依据。
第二类 计量管理
清代,县内无计量管理机构,政府内亦无专人管理。民国17年(1928年)政府公布
《权度标准方案》,确定标准制、市制并用。民国20年(1931年)县设立度量衡鉴定所,
后并入县政府第四科,科内设度量衡监督员,但计量器具不统一,计量混乱。建国初
期,先后由工商局、市场管理委员会管理计量工作。1958年境内计量工作划归桓台标
准计量中心管辖。 1959年6月国务院发布《关于统一计量制度的命令》,确定公制为
我国基本计量制度。市秤改过去的16两1斤为10两1斤. 境内仍公、市制并用。1976年
10月建标准计量所,属县科学委员会管辖,科委副主任兼所长。计量管理人员开始深
入集市监督衡器使用。对新生产的衡器必须经过鉴定发给商标后方可出售。从建所后,
每年分期对商业、供销、粮食三大系统所用度量衡器进行周期鉴定,合格者发给合格
证书,不合格的限期修复或更换。对使用情况,实行不定期检查,对少秤短两者酌情
处理。 1980年4月建立县标准计量局,设局长1人,副局长2人,编制12人。1984年改
为县标准计量所(局级),设所长1人,副所长2人,编制16人。对全县衡器制造、维修、
鉴定和计量监督、 检查及标准化管理逐步纳入法制轨道。1985年4月县经济委员会、
物价局、工商管理局、标准计量所联合颁发了《博兴县部分饮食管理暂行办法》,对
24种食品逐个规定了投料、 质量、重量、毛利率等7个方面的管理规定,作为全县饮
食业共同遵守的标准和监督检查的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