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类 管理体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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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末、民国期间,县内无物价管理机构。抗日战争时期,物价工作由县抗日民主
政府工商科1人分管。1950年县人民政府工商科设1人分管。1956年归商业局业务科设
5人管理。 1957年成立博兴县市场物价委员会,设主任1人,工作人员8人,通过加强
市场管理,贯彻物价政策,稳定市场物价。各专业公司,都配有物价管理员。1958年
8月供销社并入商业局, 局下设物价科,为商业系统物价管理机构。1968年10月市场
物价委员会并入县计划组。 1980年10月成立博兴县物价管理局。1983年4月改为博兴
县物价局,设局长1人,副局长2人,其他干部职工12人。
1985年县直有关局、公司及乡镇供销社设专职物价检查员共30人,一般企业和商
店设兼职物价检查员69人。
物价管理的职责,是执行国家物价政策,实施国家物价调定方案,平衡(境内)物
价,对县管理的工农业产品编制调定价方案,监督物价执行,统一物价管理,仲裁物
价纠纷,维护市场物价秩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