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 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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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51年,博兴县开始办理保险业务。到1952年,保险种类有:财产强制保险、火
灾自愿保险和运输自愿保险。1953年新增人身保险 (包括团体人身保险、团体人身意
外伤害保险) 、牲畜保险、小麦火灾保险和棉花雹灾保险等。1952年至1956年共收取
保险费109501元,保险赔款119665元,1959年保险业务停业。
1980年恢复保险业务,由中国人民银行博兴县支行办理。1984年专设保险公司,
开办企业财产保险、 农业保险、机动车辆保险、人身保险等。全年承保金额54300干
元,收取保险费300干元,保险赔偿102干元,赔付率34%。
1985年承保金额为92683千元, 收取保险费524干元,保险赔付276干元。其中,
人身保险承保金额为9830千元,收保险费59千元,赔款5千元,赔付率8.5%;企业财
产保险承保金额65577干元, 收保险费207干元,赔款13千元,赔付率为6.3%;农业
保险承保金额601干元, 收保险费25千元,保险赔付率1干元,赔付率4%;机动车辆
保险承保金额16675千元,收保险费233干元,保险赔款257千元,赔付率为1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