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辑 财政性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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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性存款分为预算内和预算外两大部分。按资金的性质分三种类型,即:财政
金库存款、机关团体存款、基本建设存款。
财政金库存款 亦称国库存款,是县财政存入银行的财政预算资金。财政预算收
入属于县财政部分,均作为金库存款,由县财政支用。
1950年,政务院颁布“金库条例”,人民银行博兴县支行金库开始办理金库存款,
全县财政收入和行政机关的经费支付,全部纳入金库核算。
金库存款以人民币为单位。 收入中如有金银、 外币时,须兑换成人民币交库。
1965年财政金库存款72万元。1975年财政金库存款为104万元,1985年为53万元。
机关团体存款 博兴县机关团体存款始于1950年。初由中国人民银行博兴县支行
办理,后归县农业银行、建设银行、工商银行办理。
机关团体存款的款项为机关、团体、部队、学校和事业单位的行政业务经费及自
身部分收入,党费、团费、工会经费、机关食堂、托幼福利等收入,亦作机关团体存
款存入银行。1962年机关团体存款为68万元,1965年为41万元,1985年达665万元。
基本建设存款 博兴县基本建设存款始于1954年,由中国人民银行博兴县支行经
办,设专门帐户核算。基本建设存款来源有:各级财政部门直接按基本建设项目预算
拨付给单位的款项;有通过下达限额、银行依额转入基本建设存款帐目的款项。财政
部门直接拨付给单位的基建资金,多为各级财政机动财力安排的基建和部分农田水利
建设项目。1965年基本建设存款21万元。1979年始,基本建设存款业务由中国人民建
设银行博兴县支行专办。 1979年博兴县地方基本建设存款余额为39万元, 1985年为
150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