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辑 基建拨款与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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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78年前,县内基本建设投资和部分固定资产信贷业务,分别由县财政部门和人
民银行办理。1979年县建设银行成立后,全县的基本建设投资拨款和贷款归县建设银
行办理。
基建拨款 1953年至1978年,基本建设投资拨款,属于国家预算内中央级、省级
在县内的基本建设项目投资,主要由中央、省有关部门实拨资金或下达限额,由县人
民银行向建设单位拨付。属于地、县级预算内项目和地方机动财力安排的基本建设项
目,由县财政部门直接拨付给建设单位或拨给银行,再由银行向建设单位拨付。属企
业自筹资金安排的基建项目,一般由企业列专用基金核算,银行只从资金管理角度对
企业的支付进行检查监督。1979年后,境内的基本建设,包括国家预算内、预算外,
地方机动财力,企业自筹资金等,统一由县建设银行拨付并监督支出。1984年对自筹
基本建设资金的管理,实行“先存后批”、“先批后用”的管理办法。1985年,按照
国务院规定,凡是由国家预算安排的基本建设投资,全部由财政拨款改为贷款。
1979年至1985年, 基本建设拨款共达229.3万元,其中,预算内拨款1076万元,
各种自筹资金1217万元。

建设银行基建拨、贷款一览表
单位:万元
┌──┬────┬───────────────┐
│ │ │ 其 中 │
│年份│ 总额 │ │
│ │ ├─────┬────┬────┤
│ │ │预算内拨款│各种自筹│各项贷款│
├──┼────┼─────┼────┼────┤
│1979│ 300 │ 168 │ 97 │ 35 │
├──┼────┼─────┼────┼────┤
│1980│ 482 │ 288 │ 87 │ 107 │
├──┼────┼─────┼────┼────┤
│1981│ 346 │ 164 │ 75 │ 107 │
├──┼────┼─────┼────┼────┤
│1982│ 469 │ 183 │ 1 09│ 177 │
├──┼────┼─────┼────┼────┤
│1983│ 583 │ 183 │ 123 │ 277 │
├──┼────┼─────┼────┼────┤
│1984│ 716 │ 75 │ 319 │ 322 │
├──┼────┼─────┼────┼────┤
│1985│ 891 │ 15 │ 407 │ 469 │
└──┴────┴─────┴────┴────┘
基建贷款 建设银行发放贷款按批准的基本建设信贷计划办理,坚持“区别对待,
择优扶持”的原则。
1979年至1985年,县建设银行发放基建贷款1494万元,包括小技措贷款、更新改
造贷款等项。
县建设银行经办基本建设拨款、贷款,从项目设计、评估、考察,到预算编制,
竣工验收,决算审查,都严格按基建程序进行。1979年至1985年,共审查工程预决算
1750份,造价15340万元,建筑面积691020平方米,核减投资608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