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辑 工商信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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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国18年(1920年),博兴县赈务分会附设贷济处,专管贷款事宜。凡小本营生由
殷实铺家作保, 每人贷款以5元至10元为限,百日还清,不取息。抗日战争爆发后,
官办信贷停办,民间有少量私人借贷活动。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后,博兴县银行重点对国营商业、供销合作社发放贷款,以
支持扩大购销业务,占领商业阵地,稳定市场物价。同时,为了增加流通渠道,扩大
集市商品供应,对个体工商业者也发放贷款。
1954年,工商信贷的原则是支持社会主义工业化,促进手工业及个体工商业的社
会主义改造。通过扩大对国营商业企业的贷款,壮大其资金力量;通过对手工业发放
贷款, 促进手工业的合作化; 缩小对个体工商业的贷款, 促其向公私合营过渡。1
956年完成社会主义改造, 私营工商业实现了公私合营,个体工商业贷款取消。1958
年和1959年,工商信贷失去计划,贷款增加过猛,投向不合理,效益差。1959年底,
银行工商业贷款余额2393万元,比1957年底增加1797万元。
1961年博兴县银行贯彻国务院《关于切实加强银行工作的集中统一,严格控制货
币发行的决定》和“调整、巩固、充实、提高”的方针,充分运用工商信贷职能,为
国家计划“守口把关,收紧贷款,清理收回不合理占用”,促进工商企业“关、停、
并、转”。到年底,工商企业贷款余额降到1650万元。
1967年后,商业贷款增长较快,到1976年底达到2437万元。1971年至1976年的企
业贷款执行存、贷合一的帐户管理形式,只进行指标管理。期间,先后发放贷款支持
新建工业企业10个。
1978年后,博兴县执行“区别对待,择优扶持,以销定产,以销定贷”的原则,
先后利用工业贷款支持新建工业企业8家。 扩大对集体企业的贷款。1980年开始办理
中、短期设备贷款。1982年开始对个体工商业户发放贷款。1985年底,银行工业贷款
余额为1265万元,其中国营企业457。万元,供销企业35万元,物资企业318万元,集
体工业437万元,“五小”设备贷款18万元。商业贷款余额达12406万元,其中,地方
国营贷款877万元,粮食贷款1113万元,外贸贷款348万元,供销合作社贷款9846万元,
其他商业贷款222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