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辑 契税

Original URL: http://lib.sdsqw.cn/bin/mse.exe?seachword=&K=bd&A=13&rec=344&run=13

清顺治四年(1647年),民间买卖土地房屋,由买主以买卖价格每银1两纳税3分。
清乾隆元年(1736年) 改为买契每两银纳9分,典契纳4分5厘。清宣统三年(1911年)税
率为:买契从价9%,典契6%。
民国时期, 典买土地或房屋立契约后,在6个月内照章纳税。取得贴发国民党政
府财政厅印契,其买契税率为田、房价值的6%,典契税率为3%。无论买契或典契每
贴契1张交纳纸费5角, 注册费1角,地方教育附捐2角。博兴县每年契税比额约在500
元。民国19年(1930年) ,收数畅旺。民国20年至民国23年(1931年-1934年),共收契
税2.16万元。
1947年2月, 按照渤海行署《修正契税暂行办法》规定,买卖土地,按中中亩每
亩征收60元北海币。
1950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务院制订契税暂行条例,凡不动产的买卖、典当、赠
与、 交换均由承受人验契纳税,买契按6%征收,典契按3%征收,赠与交换按现价6
%纳税。 1954年征收契税,到1956年,共征收契税2.9万元。农业合作化后,土地公
有,禁止私人买卖,契税只对房屋征收,1965年至1982年间,因房屋买卖减少,一度
停止征收,1983年又恢复征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