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辑 税务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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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国24年(1935年)以前,县内税务机构未单设,均由财政统筹赋税征收。
民国25年,县设财税征收处。
1940年,博兴县抗日民主政府财粮科下设税务征收处,内设田赋、税务二股。
1942年,稽征业务由县抗日民主政府工商局负责。
1946年,博兴县成立工商管理事务所,办理稽征事宜,下设陈户、阎坊、纯化、
通滨、博城、柳桥、利城检查站。
1948年8月,博兴、高青工商事务所合并建立博高税务局,年底两县分设。
1949年,工商事务所归属县财政科,为税务征收股,同年5月改称税务征收处(县
科级)。
1950年3月成立博兴县税务局。
1957年税务局并入财政科。
1961年10月设置县税务局,下辖城郊、兴福、利城、小营、吕艺、陈户、通滨、
乔庄、龙居、湖滨、蔡寨、纯化12个税务所。
1966年税务局与财政科合署办公。
1968年税务并入县财贸组,是年11月归县财经站,1969年归财政金融局。1973年
与财政合为财税局。
1983年12月,独立设置县税务局,局内设人秘、税政、基层、监察、会计五股,
另辖12个乡镇税务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