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辑 城镇供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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口粮供应 清代和民国时期,国家用粮由地方官府按官价供应,丰歉无虞。
抗日战争和解放战争时期,解放区的八路军、地方武装和行政人员的用粮,均由
人民政府筹集, 按党政军工作种类不同,分等定量,按月供应。粮色标准:每月1天
小麦、5天小米、15天高梁、9天大豆;重病号、伤员和哺乳期的妇女,在粮色和数量
上均予以照顾。
建国后,本县驻军用粮凭军供手续,由县政府调拨,党政机关、国营企事业单位
用粮,编制计划,县政府核拨,粮色随季度不同而变化。节日酌增细粮。对荣誉残废
军人及伤病号酌增细粮。城镇私营工商业者及其他非农业人口的用粮,均靠市场自筹。
1955年8月, 中央国务院发布《市镇粮食定量供应暂行办法》,本县对境内所有
非农业人口,按其劳动差别、年龄大小确定其口粮标准,即:特重体力劳动者中的一
等30公斤(每人每月,下同);二等27.5公斤;三等25公斤。一般重体力劳动者中的一
等24.5公斤;二等22公斤;三等20公斤。轻体力劳动者中的一等19.5公斤;二等18公
斤;脑力劳动者中的一等21.5公斤;二等(含初中、高中、师范学生)19.5公斤;三等
16.5公斤。居民(含10周岁及10周岁以上儿童) 13.75公斤,10周岁以下儿童,1周岁6
公斤; 2周岁7公斤;3周岁8公斤;4周岁9公斤;5周岁10公斤;6周岁11公斤;7周岁
12公斤;8、9周岁13公斤。食油供应,凡供粮户口一律人月0.15公斤。
1959-1961年期间, 国家正处于严重的经济困难时期,国家工作人员口粮紧缩至
12—18公斤范围内。粮色定为小麦15%,大豆10%,杂粮75%(含30%的薯类)。1962
年恢复原定量。 1963年11月粮色改为小麦50%、 大豆3%、 杂粮22%、薯类25%。
1964年10月,粮色改为小麦60%、大豆3%、杂粮20%、薯类10%、稻谷7%。1967年
7月, 粮色改为小麦70%、杂粮15%、稻谷15%。同时,对供应范围内的老红军、特
一二等残废军人、口腔和肠胃负伤的三等残废军人及取得医生证明的病员给予粮色照
顾,可少供杂粮和不供薯类。1968年1月,粮色改为小麦50%、杂粮40%、薯类10%,
是年供口粮258万公斤。
1972年,本县粮油供应执行《惠民地区市镇粮食定量供应标准》,其供应标准是;
特重体力劳动者中的一等28公斤(人月,下同),二等26公斤,三等24.5公斤;重体力
劳动者中的一等23公斤,二等21.5公斤,三等19.5公斤;轻体力劳动者中的一等18公
斤, 二等17公斤, 三等16公斤;脑力劳动者中的一等16.5公斤,二等15公斤。居民
(含10周岁及10周岁以上儿童) 13.5公斤,不满周岁3.5公斤,1周岁4.5公斤,2周岁6
公斤, 3周岁7公斤,4周岁8公斤,5周岁9公斤,6周岁10公斤,7周岁11公斤,8周岁
12公斤,9周岁13公斤,是年总供口粮302万公斤。食油供应标准,凡供粮户口一律人
月0.25公斤, 此标准延续至1985年。1973年1月粮色改为标准面粉50%、全麦面粉30
%、杂粮面20%。1979年10月改为标准面粉70%、杂粮面30%。1980年10月起对离休
干部全供应标准面粉,退休干部标准面粉80%,并适当供应大米。1984年11月粮色改
为标准面粉90%、杂粮面10%。1985年粮色无变,是年总供口粮410万公斤。
全县供应户, 1956年3101人,1963年8517人,1985年9310户23274人,其中县城
2614户11414人,乡镇6696户11860人。
其他供应 1955年始,本县根据国家制定的《市镇粮食供应办法》,对城镇非口
粮性用粮标准作出了具体规定,各用粮单位制定用粮计划,国家下达指标,凭证供应。
饮食业用粮油只供县城饮食服务公司和各乡镇供销社饭店。按牌价每供50公斤标
准面粉,带供2.5公斤食油,回收49公斤粮票。
糕点加工业用粮油, 按牌价每供50公斤标准面粉,带供7.5公斤食油,回收50公
斤粮票。
牲畜用粮分类供应:县交通局所属运输公司(或运输合作社),从事专业运输的骡
马每匹日3公斤,驴每头日1.5公斤(均指原粮,并包括豆皮、麦麸、细糠类,下同)。
国营企事业单位的专业运输骡马每匹日2公斤, 牛驴每头日1.25公斤。县、社配种站
(含兽医站) 的纯良种马,每匹日5公斤;杂良种马每匹日4公斤;良种牛驴每头日2.5
公斤;良种猪每头日1公斤;良种羊每只日0.5公斤。国营畜牧公司和医院为病号饲养
的奶畜,牛每头日3.5公斤;羊每只月8.5公斤。国营商业部门购进的临时存栏检役待
卖牲畜,供粮时间不超过3个月,骡马每匹日1.5公斤,牛驴每头日0.75公斤。国营商
业部门转运或临时存栏待宰的猪, 按每头2公斤包干供应。以上各类牛、驴、骡、马
幼畜(指不超过一岁)均按同类牲畜的饲料标准减半供应。国营商业部门所属孵化场供
粮,初生的鸡鸭,每百只0.15公斤包干。良种鸡每只月15公斤。国营淡水养殖场供粮,
亲鱼每尾日0.05公斤,年供9个月;鸟子按出塘数计算,每万尾日0.2公斤,年供15天;
种鱼按出塘数计算,每万尾日2公斤,年供4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