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辑 统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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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53年10月,中共中央发布《关于实行粮食计划收购和计划供应的决议》 (简称
统购统销) , 辑公粮实行以购代征的办法。 本县翌年执行,并补交1953年统购任务
818.5万公斤。 1955年县政府根据国务院颁布的《农村粮食统购统销暂行办法》,制
定了在农村实行粮食定产、定购、定销(简称三定) 的具体规定和各项扣留.标准。规
定全县总常产9143.5万公斤, 定购1101.5万公斤,占总产的12%,定购户43082户,
占总户数的58.25%。扣留标准:①口粮,每人每年180公斤,其中麦季,小清河南40
公斤,小清河北37.5公斤,秋季,小清河南140公斤,小清河北142.5公斤。②饲料,
全年每头役牛、驴110公斤,种牛、驴150公斤;骡马200公斤;菜猪60公斤,母猪100
公斤,仔猪不扣,每户最多按2头猪扣,集体按实有猪头数扣。②种子,麦田每亩5公
斤,秋田每亩2.25公斤。④机动粮,人均年10公斤(麦2.5、秋7.5公斤)。同年,县政
府根据1953年11月, 1954年9月国务院先后发布的《关于全国实行计划收购油料的决
定》和《关于实行植物油料的计划收购和计划供应的决定》,规定花生种植户的自食
量人均年扣留花生米6公斤,种子每亩8至11公斤,余者售给国家。1956年,本县对花
生实行预购办法,即春季播种时签定合同,支付预购定金,秋季按合同收购花生,对
超产部分增购40-50%,每超购花生米50公斤,返还饼肥30公斤,花生、饼肥两作价。
是年留用标准是:食用量人均年7公斤(花生仁) ,对人口少的户可适当照顾;种子每
亩11.5公斤(花生仁);国营农场、机关学校、部队团体所种花生,除留足种子外,余
者均售给国家。对棉子实行随棉统购;对芝麻统购总产量的50-80%,每超购50公斤,
返还饼肥100公斤,芝麻、饼肥两作价。是年统购油脂12887.5公斤,油料19066公斤。
1963年,农业生产开始好转,工业日用品仍不能满足供应,为鼓励农民多卖粮、
油,国家实行奖售工业品的政策。本县每统购147元钱的粮食奖励布票11.66公尺,奖
售胶鞋一双、 卷烟12盒、食糖1.5公斤、棉絮0.4公斤。对不足147元的,除不奖售胶
鞋外,其他物资按比例奖售。每统购50公斤花生油(或花生仁折算) ,奖励棉布票3.3
公尺,奖售卷烟5盒、食糖0.5公斤、棉絮0.1公斤、化肥15公斤。每收购中级蓖麻子2
公斤, 奖售食油0.5公斤。1964年在执行该奖售办法的基础上,奖售量稍有变动。是
年全县共奖励棉布票14986.7公尺,奖售卷烟13640盒、食糖957公斤、化肥1017公斤。
1965年10月始,统购任务实行在正常年景下一定三年不变的政策。并在实行统购
任务奖励标准的同时,对人均售粮超过50公斤的部分,给予统购价20%的加价奖励。
为了保证红小豆和吉豆的出口需要,每统购50公斤红小豆或吉豆,加奖售杂粮75公斤
或化肥15-25公斤。对油脂、油料奖售标准是:每统购50公斤食油,奖励布票2.3公尺,
奖” 售化肥9公斤;每统购50公斤花生仁奖励布票0.83公尺,奖售化肥3.25公斤;每
统购50公斤芝麻奖励布票1公尺, 奖售化肥4公斤或食油15公斤;每统购2公斤中等质
量蓖麻子, 奖售食油0.5公斤。是年完成粮食统购任务1363.5万公斤,油脂21.675万
公斤,油料146.19万公斤。1966年始,在此奖励标准的基础上,经过多次变更,奖励
标准逐年提高, 至1973年每超购100元钱的粮食奖售化肥40公斤,粮食加价30%,每
超购50公斤食油奖售化肥33.5公斤;每超购大花生仁50公斤,奖售化肥17.5公斤,返
饼80%, 花生仁加价30%;每超购芝麻50公斤,奖售化肥15公斤或粮食100公斤或食
油15公斤; 每超购油菜籽50公斤,奖售化肥5公斤或粮食25公斤,返饼80%;每超购
蓖麻子50公斤奖售化肥5公斤或食油10公斤, 返还饼70%。 是年完成粮食统购任务
1411.5万公斤,油脂7.445万公斤,油料34.235万公斤。1974年将超购100元的粮食奖
售化肥40公斤改为60公斤。1976、1978年对统购和超购粮油奖励政策分别作出上浮调
整。1979年对超购的粮油在统购价提高的基础上加价50%。1980年根据省府指示,实
行粮食换购办法, 即国家用1公斤玉米换0.5公斤大豆6或用0.5公斤玉米和0.5公斤化
肥换0.5公斤大豆; 或用50公斤玉米、15公斤化肥换50公斤稻谷;或用75公斤瓜干、
15公斤化肥换50公斤稻谷。 以上对换均按平价两作价找补差额。1 981年实行粮食购
销差额管理,调拨包干,一定三年的办法,改变了过去那种由省统收统支吃大锅饭的
办法。是年安排包干1092.5万公斤,上交500万公斤,农村统销500万公斤,机动50万
公斤。 非农业人口供应由地区调拨。1983年5月始,对芝麻收购,40%按统购价,60
%按超购价(称倒四六比例),每交售50公斤芝麻奖售化肥40公斤。
1985年4月, 中共中央国务院决定,粮食取消统购,实行合同定购,并调整农村
粮食购销价格。本县实行定购价格按“倒三七比例”计算,即30%按原统购价,70%
按原超购价。对花生、棉子也实行合同定购,花生价格按16‘倒四六比例”计算,即
40%按原统购价,60%按原超购价;棉子(油)价格按“顺四六比例”计算,即40%按
原超购价,60%按原统购价。粮油合同定购期间仍执行奖售化肥、柴油政策。即每交
售100元钱的粮食奖售化肥40公斤、 柴油3公斤; 每交售50公斤大花生仁,奖售化肥
27.5公斤;每交售50公斤小花生仁,奖售化肥17.5公斤。合同定购外的粮油实行自由
买卖。是年向国家售粮1709.5万公斤,油脂35.355万公斤,油料(花生)1.21万公斤。
本县粮食征购种类: 1949-1957年主要是高粱、谷子、大豆、另有少部分玉米,
1958-1971年地瓜干在统购粮中占了相当的比率。1972-1985年小麦、玉米为主要统购
粮种,另外有部分稻谷和杂粮。
油料征购品种有棉子、花生、芝麻、蓖麻子。
油脂征购品种有卫生油、花生油、芝麻油、豆油、菜子油、蓖麻于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