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辑 征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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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40年10月始,博兴县抗日民主政府实施省战工会制定的合理负担办法,向农民
征收公粮。规定每亩产粮75.5至90公斤的耕地为一标准亩(以下均指标准亩),即五级
耕地。公粮任务按人均占耕地亩数分摊到户,起征点为人均占有耕地1亩。1942年9月
执行省战工会令,公粮任务按人均生产粮食数分摊到户,人均年产粮50.5至75公斤的
户为起征点, 征其产粮的1%;根据人均年产粮的递增,征粮百分比相应提高,直至
人均年产粮500公斤以上, 征粮百分比为35%为止。但遇到军粮困难或富裕户负担能
力特强时,征得户主的同意,经战区政府批准,征粮百分比可提高到45%。征粮时间
分麦秋两季,粮色比例,根据产量高低或麦三秋七,或麦四秋六。
1944年3月执行清河专区公布的《征收救国公粮暂行办法》 。办法规定,根据生
产资料获得方式,将农户分为四等,即一等、二等、三等、四等。每等根据产粮多少
缴纳公粮,起征点为人均年收入50公斤,具体百分比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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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均年产粮数│四等户缴纳│三等户缴纳│二等户缴纳│一等户缴纳│
│ (公斤) │产量的% │产量的% │产量的% │产量的% │
├──────┼─────┼─────┼─────┼─────┤
│ 56 │ 1 │ 10 │ 20 │ 30 │
├──────┼─────┼─────┼─────┼─────┤
│ 100 │ │ 10 │ 20 │ 30 │
├──────┼─────┼─────┼─────┼─────┤
│ 150 │ 3 │ 11 │ 20 │ 30 │
├──────┼─────┼─────┼─────┼─────┤
│ 200 │ │ 13 │ 21 │ 30 │
├──────┼─────┼─────┼─────┼─────┤
│ 250 │ │ 15 │ 23 │ 30 │
├──────┼─────┼─────┼─────┼─────┤
│ 300 │ 9 │ 17 │ 25 │ 31 │
├──────┼─────┼─────┼─────┼─────┤
│ 350 │ 9 │ 19 │ 27 │ 33 │
├──────┼─────┼─────┼─────┼─────┤
│ 400 │ 9 │ 19 │ 29 │ 35 │
└──────┴─────┴─────┴─────┴─────┘
1947年实行田粮合并征收办法,根据人均占有耕地亩数,计算该户应缴纳公粮数。
起征点为人均占有0.61亩, 负担率为2%, 最高至4.8亩,负担率为35%,一般人均
4.18亩以上,征收率不再累进。
1953年始,取消征收政策,政府对农民的余粮实行以购代征,即执行统购统销的
政策。1959年起,为了简化农业纳税手续,将农业税款折成粮食,征粮代税。每年征
农业税粮300万公斤左右。1985年征收268.3万公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