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辑 财务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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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体制 建国初期, 本县国营商业财务由上级公司统一管理, 实行报帐制。
1953年推行经济核算制,批发企业实行商品核算管理,零售企业实行拨货计价实物负
责制。各项管理指标由上级主管部门下达。1956年商业局设会计股,负责全系统的财
务管理和监督。1959年本县零售、基层批发企业实行商品和资金定额管理。1967年商
业财务计划由原来的条条管理改为多头管理;商品流转总值计划由商业行政部门条条
管理;商品分配计划由上级公司管理;利润计划由县财政局管理;商业贷款计划由银
行管理。多头管理给企业经营带来困难。1971年实行盈亏金额纳入国家财政预算,即
以独立核算单位为交库单位,于月后10日内盈亏金额交补。1973年根据省商业厅通知,
国营饮食服务业实现利润按50%就地上交财政;50%企业留用。 1980年全部实行利
润留成制度,按利润净额计提,商业企业为66%;商办工业为40%,主要用于简易建
筑、技术改造、经理(厂长)基金三项费用。1983年6月,国营商业实行第一步利改税:
按实现利润净额,国营商业企业国家征收所得税55%,地方征收调节税20%,企业留
利25%。饮食服务业、商办工业国家征收所得税分别为15%、20%,企业留利包括企
业发展基金、 职工奖励基金、集体福利基金,分配比例:5:3:2。1984年10月国营
企业实行第二步利改税,石油公司、五交化公司按实现毛利的10%缴纳批发营业税,
零售企业按“新八级超额累进率”缴所得税,商办工业按“新八级超额累进率”减半
征收所得税。
供销商业,是建国前群众入股组织起来的。当时规定纯利30%作为公积金,其余
按股分红。1952年实行分级核算、各负盈亏、基金调剂、向国家交纳所得税的财务体
制。1966年国务院批转全国供销合作总社《关于改革供销社财务管理体制的报告》,
将供销合作社资金,除股金外,全部转为国家资金,由全国供销合作总社统一管理。
县以上供销社将缴所得税改为上缴利润,实行利润留成43%,基层社自负盈亏不变。
1970年县以上供销商业利润全部上交财政,亏损就地弥补。1980年恢复利润留成制度。
1983年第一步利改税,县供销企业上交县财政利税以“八级超额累进率”计算。
财务制度 旧时私营商号,按传统会计规矩和掌柜禁令办事,无统一制度。建国
后企业各自规定了财务制度。1956年统一会计制度,会计簿籍设总分类帐、明细分类
帐和补助登簿三种。会计凭证分为传票和记帐单,是会计记帐的依据。会计决算报告
分为会计报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分月报、季报和年报。并制定了会计核算、会计分
析和会计检查等制度。供销系统规定从税后盈余中按一定比例提取公积金、公益金、
建设基金、教育基金、调剂基金,按各自的范围开支。1958年“大跃进”,财务会计
制度遭破坏,取消会计帐簿,推行“以单代帐”,财务混乱。1959年10月重新统一财
务制度,对计划资金、费用和利润留成均作了规定,财务混乱局面得以纠正。1963年
根据国务院《会计人员职权试行条例》,本县制订了5条财会规则:(一) 按照统一会
计科目,设立总分类帐、明细帐、日记帐和补助登簿,记入帐簿的经济活动事项,均
以附有合法单据及会计凭证为依据。(二)分设会计和出纳,实行钱帐分管,并及时记
帐对帐和报帐。(三)按照会计制度的规定,按月季年编制会计报表,上报主管部门及
其他有关部门。(四)每季度进行一次财务分析,内容主要包括资金、商品流通、费用、
盈亏等分析,提出改进措施。(五)财会人员严格执行信贷、结算、现金管理制度及财
经纪律。财务管理进一步正规化。1966至1969年,“文化大革命”动乱初期,财务管
理混乱,会计档案全丢失。1978年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之后,经过拨乱反正,进一步
健全财会制度、资金管理制度。规定:流动资金只能用于商品流转,不得抽调、挪用;
坚持“钱出货进、货出钱进”的原则,做到钱货两清;一切经济来往经人民银行结算,
当日库存现金不超30元(服务业和门市部不超100元);商品流通费实行定额管理,超
额损耗视为财产损失。 1985年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对全县财会人员进
行整顿,财务工作纳入以法管理的轨道。